本报讯 近来,一度被禁止的传销和变相传销在我市及其它省市又有所抬头,给社会造成了较大危害。对此,我市已着手起草了《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办法》(草案),并于昨日在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进行了审议。这意味着,今后我市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将拥有法律的武器。
目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进行邪教、帮会、迷信等活动,或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推销假冒伪劣产品牟取暴利,甚至以传销名义,从事“传人头”的诈骗活动。而国家对传销和变相传销尚无明确的总体概念界定。我市制定的这一《办法》(草案),结合实际,从表现形式方面对其加以认定:即组织者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劝诱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认购商品(含服务)等变相交纳费用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资格牟取利益的;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先参加者从其发展的人员所交纳的费用中获取利益,且收益额由参加者加入先后顺序决定的;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均属于传销和变相传销范畴。同时规定,发展下线人数5人以上的即为组织者。
为便于发现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场所或窝点,从源头上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办法》(草案)特意提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无营业执照或超越经营范围举办本单位以外的人员参加的旨在推销、介绍其产品或营销(服务)方式的培训活动。如有违反的,经营者将被处以3000元以上的罚款。
此外,如有为传销和变相传销提供房屋、商品、资金、仓储、运输、信息、网络等条件和服务的,也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张锡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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