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母亲因居住地遥远,要求寒暑假集中行使自己的探视权,与女儿住段时间。前日,北京市一中院支持了这位母亲的请求。
母亲今年39岁,据她介绍,去年11月,在她和前夫离婚后,石景山法院判决女儿由前夫抚养,但她有权探视。由于她目前生活在江苏,往来不便,无法经常探视女儿,所以要求每年假期将女 儿接到自己身边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其中寒假15天,暑假35天。
为此,母亲就探视权问题起诉到石景山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她有权在每年寒假探视女儿10天、暑假探视20天,探视期内可把女儿接出共同生活,但不能影响女儿的正常学习与生活,并保证女儿人身安全。
没想到这份判决却引起了前夫的不满,他上诉到一中院,请求改判前妻在北京探望女儿。前日,一中院终审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认为母亲要求采取假期与女儿共同生活的方式行使探视权,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