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张仁秀记者任传运报道昨日记者从盘锦市检察院获悉,近日,震惊社会各界,致使七十余人中毒的双台子区宋家村村民硫化氢中毒案件,经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三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依法批准逮捕,另有一名犯罪嫌疑人无逮捕必要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此次中毒事件系一起人为非法排放毒险物品所致。自1997年始,中油辽河石化分公司与葫芦岛市锦隆化学助剂厂(法人代表李光),签有处理该公司主产过程中产生的全部废氨液合同,并与个体司机刘文波签订了运输废氨液合同。2004年6月17日下午3时许,刘文波在中油辽河石化分公司装载10吨废氨液后,准备运往葫芦岛市。葫芦岛市锦隆化学助剂厂厂长李光谎称储罐坏了,拒绝接收,并让司机刘文波在盘锦将废氨液排掉,因废氨液有臭味,刘文波没有同意。6月21日下午,李光派车从葫芦岛市给刘文波运来近一吨除臭剂加入装废氨液罐内。当日20时30分,刘文波找到其熟悉的李兆双,一起把废氨液排入宋家村附近酸渣厂后院的污油坑内,致使含硫化氢气体向四周散发,造成村民群体中毒的严重后果。
在这起严重污染事件中,身为中油辽河石化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副主任的曲洪昂,明知废氨液系毒险品,但任由犯罪嫌疑人刘文波私自处理,以致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应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
2004年6月23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提请批准逮捕刘文波、李兆双、李光、曲洪昂四犯罪嫌疑人。双台子区检察院对该案事实、证据进行认真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文波、李兆双、李光的行为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依法对刘文波、李兆双、李光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认定犯罪嫌疑人曲洪昂的行为虽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无逮捕必要,依法对曲洪昂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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