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网吧上网时因制止他人抽烟而遭砍杀报复,汤某以未尽到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服务保障的义务为由,将网吧老板黄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5万余元。近日,汤某的这一诉讼请求被岳麓区法院依法驳回。 经法院查明,2002年11月7日晚11时许,汤某与周某一起在河西一网吧内上网,周某因制止坐在隔壁的一男青年抽烟,双方发生口角后对方离开了网吧。1个多小时后,该男青年叫来两名同伴,3人冲进网吧将汤某和周某砍伤后逃走。事后,汤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已构成八级伤残,共花费门诊及住院医药费2.5万余元,并因伤休学一个半学期。事发后,网吧老板黄某用网吧内的电话及时拨打110报警,但伤害汤某的凶手至今在逃。汤某以网吧老板黄某未尽到义务为由,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汤某在被告黄某经营的网吧内上网,双方已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被告黄某虽负有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服务义务,但原告汤某所诉损害系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对该突然刑事案件的防止或制止,不在被告的服务义务范围之内,也超出了被告作为经营者或公民个人的能力范围。且被告在事发后马上向公安机关报警,尽到了相关义务,故被告在原告受到伤害的过程中,没有过错责任,对原告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金雄伟 罗开颜)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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