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邱伟)家乐福超市购物小票上一行“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的小字许多人都不陌生。消费者李长城就因小票“过期”,被家乐福公司拒绝开具发票。这位较真儿的北京律师索性为这一行小字将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送上了法庭。近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李长城要求家乐福开发票合理合法,家乐福应该开具发票。据了解,北京许多超市都有类似家乐福的规定,面对法院这一判决,这些超市是不是也该改弦更张了。
去年8月到10月间,李长城在家乐福超市购物共计1千余元。由于每次超市开发票处顾客都很多,李长城一直没开成发票。在购物一个多月后,李长城持购物小票到家乐福公司要求开具发票,店方却以购物小票下部“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字样为由,拒绝开具发票。李长城为此起诉要求家乐福开具发票。李长城还认为,家乐福公司小票上的规定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应视为无效格式条款,所以他请求法院判令家乐福撤销小票上关于“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的格式条款。在诉讼中,家乐福公司同意为李长城开具发票,但认为小票上的规定只是提示性内容,不是合同条款,所以不同意撤销这一规定。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李长城要求家乐福公司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法院判决家乐福为李长城开具发票。法院同时指出,购物小票上的规定,不是双方在买卖交易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此内容对双方均不具有约束力。李长城主张购物小票上“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的内容为无效的格式条款,法律依据不足,法院最终驳回了李长城要求家乐福撤销小票上规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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