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罪犯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上安装盗码器,先后窃得23位银行卡用户的密码和个人信息。他们根据这些信息做成伪卡,在上海、湖南等地通过ATM机取走11万余元。如今罪犯已受到法律惩处,但偷的到底是银行的钱?用户的钱?这成了昨天用户与银行对簿公堂的焦点。
原告顾某是23位用户之一,被推上市二中院法庭的是交通银行上海分行,顾某要求银行支付其卡内被罪犯提走的1万余元及相关利息等。与此同时,其他受害人也在本市多家法院提起了对银行的诉讼。此类诉讼在上海还属首次出现,银行和法律界多方关注,二中院院长沈志先为此亲任审判长。
事实是清楚的:顾某在交通银行办了一张太平洋借记卡。去年5月28日晚,他到中国银行山西南路分理处自助银行取款时,发现进门刷卡的地方有只白盒子,还有信息提示,让他拉卡输入密码后才可进入。于是,顾某便按此提示输了几次密码,但白盒子始终显示“密码有误”信息,他见无法进入银行便离开了。几天后,他发现卡内少了10068元。后经证实,是犯罪分子盗取密码后异地提款造成了他账户内的损失。
焦点一:钱被提取是谁的错顾某的代理人表示:犯罪分子得以盗取借记卡的信息和密码是利用了自助银行管理上的漏洞,而顾某在这过程中并没有任何过错。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也没能识别犯罪分子使用的伪卡。
交通银行表示:银行不存在任何过错。密码只有用户本人知道,是取款机识别真伪卡的一道安全屏障。根据信用卡章程等,对方只要凭密码支取现金,银行理应支付。
焦点二:被提取的是谁的钱顾某的代理人认为:钱既然存在银行,所有权也应当归属银行,犯罪分子用伪卡提取现金,侵犯的是银行的财产权益,而不是持卡人的财产权。银行应当承担存款损失的风险,而不应利用其强势地位将损失转嫁到持卡人身上。
银行认为:顾某账户里的钱,当然是属于顾某的。况且犯罪分子是用了只属于他个人的密码将钱取走的。
焦点三:银行是否违约顾某的代理人认为:顾某和银行是债权债务的关系。顾某要提钱,银行就应该支付。既然证实以前从账户里提钱的是犯罪分子,那么现在顾某要求银行支付账户里的1万余元,银行不支付应属违约。
银行辩称:太平洋借记卡是先存后付。从以往的交易凭证中显示,银行的所有支付行为都是按照规定进行的,既无过错也没有违约行为。
因为双方的立场完全不一致,市二中院将择日宣判。记者何文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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