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讯民航乘客沈长征告东航云南公司违约、侵权案昨天在沈阳市东陵区法院开庭。在庭上,沈长征不接受法庭调解,并坚持称要把公益诉讼打到底;而东航则要求法院驳回沈长征的一切诉讼请求。这起备受瞩目的案件,正像有关人士预计的那样:一审火药味就会很浓!
乘客:中途滞留7小时要索赔
2003年9月27日,沈长征与爱人、孩子乘坐东航云南公司MU4682次班机去昆明旅游,中途,飞机在郑州机场停留30分钟后,本应起飞直抵昆明,但乘客被告知,昆明机场有军用飞机起落,受空中管制不能机飞。这一等就是7小时。
在法庭上,沈长征提出的索赔是:东航云南公司违约,应赔偿1110元机票费;班机延误了7小时,次日凌晨1点才到达目的地,应赔偿他住宿费200元;飞机在郑州滞留,应给付他住宿费;因东航云南公司侵权,要赔偿他1元钱精神损失费。另外,他还要求航空公司在国家级媒体上道歉。
对沈长征的诉讼请求,东航云南公司一概不同意。争议:空中管制是不是不可抗力
在法庭上,沈长征说,航空公司所说的空中管制致使飞机晚点,不应该成为不解决乘客在机场滞留7个多小时的理由,它不属于不可抗力,且在滞留期间,东航云南公司没有妥善安排乘客,是属明显的违约行为。
东航云南公司称,昆明机场是军民两用机场,航空公司与空军是有协议的,当日的班机正值空军管制期,进行流量控制,是不可抗力,因此,航空公司不存在违约问题。另外,MU4682班机滞留在郑州期间,他们对旅客开放了娱乐室,免费提供两次饮料和晚间盒饭等,已对乘客作出了妥善的安排。对此,沈长征反驳说:“仅提供了一次饮料,而且是在多次交涉后。”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遗憾:没有看到东航当庭认错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参加旁听的省人大代表冯有为。冯有为说:“沈长征就要1元钱精神损失费,表明这是一次典型的公益诉讼案,说明我们的消费者在维权的道路上又向前迈出了一步。我本想在庭上听到被告对消费者表示一些歉意,不论因为什么原因,毕竟给乘客带来了不便,但被告没有,这很遗憾。”
冯有为表示,这个案件现实意义重大,有媒体报道,民航总局向各航空公司发布了关于航班误点赔偿的指导意见,这说明民航最高当局已认识到航班误点的严重性,但各航空公司以情况复杂等原因,对指导意见反应冷漠。
“我们搞的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就应该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谁不按规律办事,就会被市场淘汰。对这起官司,我希望看到一个好的结果。同时我也相信,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消费者任人宰割的时代将一去不复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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