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今报讯(记者 刘洋) 强制拆迁必须遵循相应程序。昨天,市房产局就强制拆迁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
“钉子户”将被强迁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有极少数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提出不合理要求,向拆迁人索要巨额补偿费,达不到要求,就聚众闹事或者采取过激行为。市房产局房政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程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后,仍有少数人拒不搬迁,因此有必要依法对这部分人实施强制拆迁。三级法规保障强迁
200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2002年辽宁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14条、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第22条都对强迁作出了解释。
强迁必须按程序来
强制拆迁应按相应程序执行:先由裁决机关(行政强制拆迁)或人民法院(司法强制拆迁)的负责人签发强制拆迁公告。在公告中再次指定搬迁期限,要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搬迁义务。
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在指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由执行机关(行政强制拆迁)或者人民法院(司法强制拆迁)通知被执行人到场,并在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或者房屋所在地基层组织的协助下,派人将房屋内物品运至指定处所,列出物品清单,将物品以及清单交被执行人查验。
执行机关制作执行笔录。载明执行过程和搬运的物品,由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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