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记者 曾建宁 实习记者 李佳佳 一份份“红名单”,将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作出来。它们不是获得什么荣誉的,但这也许比荣誉更有意义。 “红名单”的名字叫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我们把它简称为“司法鉴定人名册”。不管你是个人还是单位,不管你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你都可以申请加入“红名单”。 打官司需要鉴定的话,就可以让“红名单”里人的帮助鉴定,而红名单里的人都是自愿向法院申请资格的,可以是鉴定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以后,他们将为你进行案件的相关司法鉴定。 最重要的是,司法鉴定人还可由你人民法院协商指定。而在此前,找什么样的鉴定机构,是由法官自己说了算的,司法腐败也由此产生。 今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了公告,邀请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来加入省级“司法鉴定人名册”。之后,全省各地中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及基层法院,也将建立相应的名册。 这是人民法院规范司法鉴定的一大创举。 人选由委员会确定 “浙江也要建立司法鉴定人名册了!”昨天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处长饶文军向媒体透露, 今天,省高院已在媒体上刊登公告,邀请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来加入省级“红名单”。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正式施行,规定要求,人民法院需要建立司法鉴定人名册,即“红名单”。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范围很广,包括司法精神病、医疗事故;文件笔迹、痕迹鉴定等。 “红名单”将由入册考核评审委员会确定,委员会将由省高院相关业务庭庭长和法官组成,并视情况邀请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人员参加,“这个委员会不设置权力的,只做具体工作,而且成员之间互相监督,不存在徇私舞弊!”入册机构和人员还将实行年度审核。 “入册考核评审委员会是浙江独有的,其他省市都没有这样做。”司法鉴定处有关人士补充说。 省高院将对申请入册机构和个人进行考评,根据成绩确定入册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单,计划在今年8月底、9月初完成。10月1日起,省高院全面实施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减少案外因素的干扰 “不做的话,审判上难免有违法违纪的情况!”饶文军谈及建立司法鉴定人名册的意义时说。 以往打官司时,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都是承办法官说了算。法官接了案子后,需要司法鉴定时,就东跑西跑联系鉴定机构和专家。这既影响了法官的精力,又容易拖长案件审理的时间,更难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需要鉴定的案子,能够由司法鉴定处做的就自己做;但有些不能做的,就只能委托司法鉴定人做。”饶文军说,有了“红名单”,改变了由审判人员直接对外委托的做法,在审判人员、当事人、鉴定人之间形成“隔离带”,减少了委托鉴定的随意性、盲目性和案外因素的干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且,司法鉴定人的确定,采取由当事人协商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 杭州4年前就已施行 而事实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实行“审鉴分离”的全省第一家法院,在全国也应该是早的,“我们做得早,做得比较规范,而原来法律条文几乎是空白的!”昨天下午,司法鉴定处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这位负责人说,执行案件一直很受关注,特别是涉及财产评估等案件,法院愿意委托谁来鉴定或拍卖,就委托谁来操作,随意性比较大,很容易出现高物低估、低物高估、高物低卖、低物高卖、案件久拖不办等不良现象。 据介绍,2000年9月,杭州中院将委托鉴定、拍卖工作从审判、执行工作中剥离出来,统一归口司法鉴定处管理。 2002年8月1日,杭州中院又试行了“红名单”做法。“红名单”实行集中管理,由专人管理、审查鉴定人的资质,移送鉴定材料也做到了真实性和合法性。 “鉴定程序把牢了,鉴定费用透明了,鉴定时间缩短了,重新鉴定的也少了,老百姓意见也少了!”杭州市中院司法鉴定处这位负责人道出上述做法的意义所在。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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