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和前夫4年前离婚了,生育的一儿一女当时都归丈夫抚养。两年前,王女士和前夫又各自组成了新的家庭。“我的前夫和他现任妻子都是公务员,现在他们想再生第3个孩子。他是否可以生第3个孩子?如果可以,是不是必须变动我两个孩子的抚养权?”昨天,王女士致电晨报法律热线,咨询此事。
上海中远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岳文辉:
根据上述提供的情况,王女士的前夫和现任妻子是不能生育第3个孩子的。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不满六年的;(四)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当地县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五)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王女士前夫已生育了两个孩子,显然不符合规定,不能再生育孩子了。
另外,王女士的前夫能否再生育孩子,与已生育孩子的抚养权没有关系。因为即使孩子的抚养权归王女士,孩子与父亲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是不能改变的。抚养权只是决定由谁具体抚养、与谁共同生活。作者:晨报记者沈凤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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