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为了保证居民们安全用水,房管站决定更换新的上水管道。这原本是件利民的好事,可是由于施工需要进入住家刨开地面,一楼居民不干了。为此,房管站诉诸法院要求解决问题。日前,本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楼居民协助房管站进行施工工作,而房管站则应在施工后将居民室内地面恢复原状。
在本市河东区津塘路,有一栋始建于1978年的单元式老楼。由于使用年限较长,该楼的地下上水管已出现了锈蚀现象,随时有爆裂跑水的危险。为了避免给住户和国家造成财产损失,房管站决定为这座楼更换新的上水管道。然而正当准备开工之时,遭到了一楼居民张某的拒绝。由于换管道前必须先进入张某家中将地面刨开,势必破坏张某家地面上铺装的瓷砖,所以张某表示若要刨地施工,那么事后必须将其地面恢复原状。而房管站认为,双方在公产房承租合同中明确约定住户装修住房时,需事先征得房管站的同意,而张某并没有按照约定在铺瓷砖时征求房管站的意见。由于双方在这一问题上僵持不下,延误了施工进程,所以房管站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碍。
经审理,法院认为,房管站作为公有房屋的管理者和出租者有责任对房屋进行管理,以保证居住人正常生活。房管站为了公众利益对上水管进行更换,居民应当给予配合。而张某在铺瓷砖时虽未经房管站同意,但房管站事后未提出异议,应视为默认。因此,房管站负有在施工后对张某房屋地面恢复原状的义务。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孙启明刘辰 昝淑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