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报道】4年前,赵女士以6000元的价格,将4间位于浦口区顶山镇的房子卖给了外乡人孙小姐。如今,赵女士突然以“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违法”为由,将孙女士告上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无效,并使孙女士返还房屋产权证。浦口法院昨天开庭审理此案,但最终的判决结果出乎很多人的意料。
据赵女士说,4年前她以6000元的价格将坐落于浦口顶山镇大新村的4间房屋出售给孙女士,钱房两清后,她又将此房的产权证交给对方。但今年5月,她听说由于此房系集体土地上的私有房屋,按照国家《土地法》不能私自转让,因此孙女士至今也未能办理产权证过户。既然房子还是自己的,赵女士以“房屋买卖违法”为由,要求法院判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决孙女士返还房屋及产权证,并支付4年来的房屋租金。
孙女士认为,自从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之后,自己已举家从外地迁至该房内居住、生活至今。现在孩子已在现居住地上学,自己和丈夫也在本地工作。如果因为赵女士的反悔,影响到自己的工作、生活及孩子的上学,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承担。
法院审理后,当庭作出了一个令许多人意外的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但诉争房屋不用返还。判决立刻引起在场人的猜忌:既然买卖无效房屋为何不用返还?法院为何保护了一个因违法而无效的合同?对此,本案的承办法官解释,首先,赵、孙二人4年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所涉及的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而孙女士并非该集体组织成员,此协议的确违反了《土地法》的相关规定,协议无效是肯定的;但《合同法》还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可以不返还。基于本案赵女士将房屋交给孙女士已经4年之久,孙女士全家已迁入本地,孩子也在当地上学,如果采取“房屋返还”的方式,势必影响孙女士全家的生活安定,引起新的矛盾和纠纷。应从保护交易安全及维护诚信原则,减少当事人损失出发,法院认为“诉争房屋已不宜返还”。
主审法官还告诉记者,随着房价上涨,此类纠纷日益增多。归根到底,还是因为法律和政策的滞后引起的。相信随着土地政策和户籍制度的改革,此类矛盾将会逐渐减少。通讯员 浦文 金陵晚报记者 毛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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