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记者周长锋)从今日开始,厦门农民也可依法得到最低生活保障。厦门市通过的《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是中国第一部将农民纳入低保范围的地方性法规,该法规从7月1日起施行。
低保对象将有低保证书
厦门市所有低保对象无论城乡,不久后都将采用统一的低保证书,低保对象可以凭低保证书在从事个体经营、子女上学等诸多方面得到有关部门的照顾与帮助。
此外,在厦门城市化过程中,失去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在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后,如果符合低保条件,可以享受城市居民标准的低保。
低保标准分三大类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城乡差别划分为城市、城镇、农村三大类。
其中,城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二人户的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准,一人户的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应提高,三人户和三人以上户的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应降低。
思明区、湖里区的居民适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居民适用其所在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市村民适用其所在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仍保留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居民,适用其所在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低保覆盖率1.7%
1997年,厦门市将厦门最低生活保障拓展到农村,目前已经基本覆盖了整个农村的低保人群。据悉,厦门农村低保已经取得较大成果。2003年,厦门市有低保对象近105000户,共计309550人,共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2345万元。其中,农村41000多户,共计136872人次,低保资金566万元。全市低保覆盖率达到1.9%,其中农村达到1.7%。将农村低保的成果以法规的形式予以固定和保障是这项保障办法制定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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