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父亲因车祸死亡时孩子尚在腹中,胎儿出生后仍然可依法请求肇事司机承担抚养费用。6月2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案例指导”形式,向全省各级法院通报了这起在法律理念上有所创新的特殊案例。
案情:三月婴儿状告肇事司机
2003年1月,泸州市江阳区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奇案件,年仅三个月的婴儿王德钦将撞死其父的肇事司机杨德胜告上法庭,要求杨承担本应由其父亲支付的生活、教育等费用18458元。
2002年4月27日,泸州市江阳区蓝田镇人王先强在赶猪途中,被司机杨德胜驾驶的小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此时他的同居女友牟萍已怀有四个多月身孕。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此次事故肇事司机杨德胜负事故主要责任。后经泸州市江阳区法院判决,杨德胜犯交通肇事罪,杨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对死者王先强生前实际抚养人(父母等)进行了经济赔偿。2002年10月22日,死者王先强的儿子王德钦方才降临人世。
判决:司机为抚养费买单
泸州市江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王先强确系王德钦的亲生父亲,应属于受害人王先强生前实际抚养的人。根据《民法》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王德钦一旦脱离母体并成活,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合法民事主体。
法院还认为,虽然死者王先强生前与女友尚未结婚,但王先强与王德钦的父子血缘关系已经确立,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因其本身的血缘关系而存在,且不可改变。因此,王德钦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民事权利。王德钦因肇事司机杨德胜的侵权行为丧失了应有的被抚育的权利,因此法院最后判决,杨德胜一次性给付王德钦共计1.6万余元的抚育费。判决生效后,杨德胜主动给付了王德钦所有抚育费用。
专家:法律理念的创新
“该案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在相关的法律理念上也有所创新。”省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杨丽介绍说,目前我国法律条文中只有《继承法》对于“胎儿”的权益问题有明确表述。但根据《婚姻法》的有关条文和处于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因其本身的血缘关系而存在,胎儿如果在出生前其抚养人因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死亡而无法履行抚养义务,那么胎儿出生后有权以受害人生前实际抚养人的身份,向侵权人提出给付抚育费的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