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报记者 段 扬 通讯员 刘付超
本报讯原北海喷施宝公司财务经理段黎明,由于涉嫌职务侵占及公司人员受贿罪,于近日被北海市海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6月28日,北海市海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现年27岁的段黎明系湖南省衡阳市人,大学文化程度,原北海喷施宝公司财务经理。公诉人指控的段黎明职务侵占事实如下:2000年1月10日,被告人段黎明与时任北海喷施宝公司总经理的王惟尊(另案处理)、财务总监的水麒梁(已起诉)共同虚构“直销部”,并以拨付“直销周转金”之名,从喷施宝公司财务部提出人民币现金13.13万元进行私分,其中被告人段黎明分得3000元。
检察机关指控的公司人员受贿事实如下:北海喷施宝公司是英属维尔津群岛宝时发展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1999年8月,野村集富果第二投资基金、第三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野村公司)出资600万美元购买宝时发展有限公司15.68%的可赎回、可转换优先股。2000年1月,经野村公司的吕少兰授意,被告人段黎明以及水麒梁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喷施宝公司借出公司的部分原材料账本、成品半成品账本及会计凭证等资料,并于2000年1月底携上述资料离开北海。同年2月8日,由水麒梁将上述资料交给野村公司的程龙宝。2000年3月,被告人段黎明收受野村公司以“垫付1月和2月薪金”、“报销费用”之名支付的好处费共计港币17872元,折合人民币18989元。
检察机关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段黎明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非法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公司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段黎明本人及其辩护律师昨日在法庭上作了辩护。此案将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