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王军荣
辽宁一个村年产致癌陈化粮30万吨,销往北京、天津、河北、山东等地,这些陈化粮的致癌性比化学品强75倍。(《新京报》6月30日)
陈化粮是指长期储藏黄曲霉菌超标,已不能直接作为口粮的粮食,只能通过拍卖的方式向有特定资格的饲料加工和酿造企业定向销售。可现在陈化粮却流入口粮市场,危害人们的生命健康。 报道称,这些陈化粮大多被建筑工地工人“消化”。这样的“致癌粮”为什么能在一个村年产30万吨?为什么会在粮食市场长期、大面积出现?它又如何进入民工的口而被特指为“民工米”? “存在即合理。”只是这种“存在”太可怕,其理也太可悲。市场经济讲究供需双方互惠互利,这种利应是道义上的“利”,而不是黑心的直白。 这种“致癌粮”之所以销售两旺,是由于便宜,因而很受“欢迎”,特别是一些建筑工地。仅北京的市场每年就销售上万吨。便宜的背后,是弱势群体生活的尴尬。你想,除了生活在困境中的民工,贫困群体,谁会吃明知是危险的“致癌粮”? 查清真相之后,我们期待的是问责。除了问责生产者和销售商,此事件我们该问责谁? 当地的监督部门该受责。一个年产致癌陈化粮30万吨的村子,岂能放任自流?诚然,对超过保管期限的陈化粮作为酒精、饲料加工原料进行拍卖,确实有利于减少财政和粮食企业的损失。但由于“利”的存在定会导致有些人走向极端。虽然国家有明文规定,但太多的“现实”应该预料到会有不法之徒突破相关规定,将陈化粮作为口粮进行加工销售。事实证明了当地监管部门对陈化粮的走向缺乏监管力度,甚至处于缺位状态。 建筑工地负责人该受责。每个民工都是社会的一员,他们的健康与合法利益理应得到国家职能机关的保护。他们在工地出卖劳动力,但并未出卖自己的健康。建筑工地负责人岂能因其价钱低廉而无视民工的健康。民工在吃了“致癌粮”后而受到的健康受损,该如何赔偿? 粮食是关系到人生存的必需品。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我们对其的监管不能只停留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应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以保障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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