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朝涛江蔚然通讯员高原)员工“背叛”公司举报打假,百万多元的造假产品因此被查获,但却仅获3000元的奖励,是符合法规还是显示公平?处理造假单位———卫生局为此与举报人对簿公堂(详见本报5月31日A17版报道)。
昨日,这宗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的案件在广州越秀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卫生局的奖励符合相关条例,并不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举报者则表示失望,当庭声明要上诉。
事件回放
奖金与付出不相称举报人状告卫生局
据悉,陈华(化名)是安徽人,几年前到广州海珠区一公司找到看管仓库的工作,月薪3000元,不久发现公司涉嫌造假“脑×金”、“生命×号”等著名的保健食品。基于社会责任感,陈华毅然辞职并向广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还带领调查人员到仓库伏击观察了约一周。2001年1月16日,广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雷霆出击,成功查封了造假药公司的仓库,并一举捣毁制假窝点,查获了案值100多万的造假产品。
随后,因“脑×金”、“生命×号”产品不是药品,而是假保健食品。依程序,广州市药监局将该案交由广州市卫生局处理,同时为落实陈华举报打假的奖励金,广州市药监局出具了一纸证明,写明陈华是举报人,在该案的查处过程给予了大力支持。
2003年8月,因一直未领到举报奖金,陈华向广州越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广州市卫生局履行奖励义务。该案开庭时卫生局提出,奖金没有落实,是因为陈华一直没有提出申请奖励金的主张。于是陈华撤回起诉,重新向卫生局正式书面申请奖励金。
2003年12月31日,广州市卫生局作出书面答复,感谢陈华对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支持,并决定给予他人民币3000元的奖励。但陈华对奖励金额表示不满,认为3000元奖金与自己的付出不成正比,于是再次将卫生局告上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卫生局作出3000奖励的决定,并履行发放5万元奖励金的义务。今年4月27日,越秀区法院受理此案,该案于5月31日开庭。
一审判决
卫生局行为合法原告请求被驳回
越秀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应该给予多少奖励,应该看相关条例对此类问题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19条的规定:对举报人,行政执法部门可给予5万元以下或者实际收缴罚没款10%以下的奖励,并为其保密。奖金在办案经费中列支。
原告陈华积极对制假行为进行举报,使卫生局及时予以查处,应当给以奖励。但上述条例5万元以下或者实际收缴罚没款10%以下的奖励,并没有规定何种情况下给予哪一档次的奖金奖励,再者,该案的制假经营者至今下落不明又无任何罚没款,因此卫生局作出给予3000元的奖励,并没有违法以上条例。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华的诉讼请求。
各方反应
原告不服表示上诉被告代理拒谈看法
昨日宣判时,陈华戴着一副深色眼镜与其律师一起出庭,在听完法庭的宣判后,陈华当即表示要向广州中院上诉,并在记者面前表示很失望,虽然事先料到可能是这个结果,但猜测归猜测,一旦成为事实时仍深切地感到失望。
当众多记者要采访卫生局的代理人时,被以没有授权不便发表看法为由拒绝了。
该案主审法官认为:对于行政官司,法院审查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既然条例规定奖励是5万元以下或实际罚没款的10%,并没有规定具体的额度,因此卫生局作出3000元的奖励还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因此是合法,既然是合法的行为,那卫生局就无错,因此作出这样的判决。
陈华败诉感言———
“我图了什么”
陈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情绪开始变得激动,他说“我是一个退伍军人,又是党员,当时基于社会的责任感,我才辞去这份好不容易找来的工作,进行举报,没想到是这种结局,我并不是看重钱的多少,而是在乎自己的这个行为是否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承认自己不顾生命危险去举报的价值”。
说到这里,陈华的声调提高了不少,指着自己戴的深色眼镜说,“因制假者至今未抓获,基于安全的缘故和不想让亲人知道为此担心,我几年来出入不得不谨慎小心,到法庭还要戴着个眼镜,我图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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