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报道】对企业职工来说,这个消息当然是重大利好——昨天,备受关注的《关于调整南京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正式执行了。这次调增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额度在50~80元/月,年增加额达到了600~960元,对提高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有着积极的影响。
南京分三个层次调整
本次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适用于我市的新标准分三个层次:
鼓楼区、白下区、玄武区、雨花台区、秦淮区、建邺区、下关区、栖霞区、江宁区及六合区内原大厂区范围、浦口区内原浦口区范围的各类企业,均应执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标准,由原540元/月调整为620元/月;
溧水县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均应执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二类区标准,由原450元/月调整为500元/月;高淳县、六合区内的原六合县范围和浦口区内的原江浦县范围的各类企业,均应执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三类区标准,由原390元/月调整为440元/月。
企业在什么类别区范围就应执行所在类别区标准,劳动者在什么类别区范围内的企业工作,就应享受所在类别区标准以上的工资待遇。
最低小时工资随之调整
本次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中,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也随之进行调整。
一类区,由原4.6元/小时调整为5.2元/小时;二类区,原3.8元/小时调整为4.2元/小时;三类区,由原3.3元/小时调整为3.7元/小时。
部分津贴不得充抵最低工资
目前,有些企业将不应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和夜班费,以及高温、低温、井下、高空和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津贴等一并计入劳动者的正常报酬内,充抵最低工资。劳动部门相关人士指出这种做法是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凡有这种情况,职工应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最低工资高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部门特别提醒企业和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不等于最低工资,最低工资还包括了劳动者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缴费额和个人缴纳的最低住房公积金,即:企业最低工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应由个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最低缴费额+个人缴纳的最低住房公积金。
所以,在以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支付标准时,应另行支付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劳动部门提醒全体劳动者提高维权意识,确保自己的正常工资收入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金陵晚报记者 朱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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