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协定昨日生效,4年后两国渔船将全部退出对方一侧水域
本报讯 记者戚耀琪、通讯员杨少松报道:昨天,《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生效巡航启动仪式在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港务局码头举行,总参、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和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政府代表出席了仪式,共有2艘海军舰艇、9艘边防舰艇、三省区以及南海渔政总队的8艘渔政执法船编队列席了巡航。
从即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正式生效。
历经20轮磋商达成协议《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和《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是在2000年12月25日在北京同时签署的。从2001年4月起,中越双方围绕渔业协定中有关剩余问题先后进行了20轮磋商,最终就所有问题达成协议,并于2004年4月签署了《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补充议定书》,为两个协定一并生效创造了条件。国务院6月6日核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25日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
根据中越双方约定,两个协定昨天同时生效。
进入“共同渔区”须办许可证协定生效后,将对我国沿海渔民传统的作业范围和作业方式带来一定的影响,渔业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也要相应做出调整。根据协定规定,中越两国一方渔船进入“共同渔区”或“过渡性安排水域”另一方(即分界线另一侧水域)作业的,必须按照规定办齐捕捞许可证等各种证件,并接受另一方的管理或检查监督。协定还规定了双方对等的、进入对方一侧水域作业的渔船数量等,其中“过渡性安排水域”的渔船数每年减少25%,4年后全部退出对方一侧水域;而双方进入“共同渔区”对方一侧的渔船数则由中越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每年协商确定,双方在共同渔区内进行长期渔业合作。
日前,经国务院同意,农业部和外交部已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的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各项责任制度,避免和减少渔业涉外事件的发生,确保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区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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