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今报讯(记者吕映辉)4名杂技演员没有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跳槽到了另外一家演出团体,原单位将4人告上法庭,并追究接收单位的连带责任,这是昨天上午记者在东陵区五三法庭看到的一幕。签约演员辞职跳槽
宋、吴、闫、关等4人是沈阳杂技团的杂技演员,其中宋是沈阳杂技团的老师,是去年沈阳杂技团独立制作完成的大型杂技表演节目《天幻》的主要指导教师。
去年2月,宋某未经过沈阳杂技团的批准,离开杂技团,随后又提出辞职,而吴、闫、关等3人则在4月和5月分别向沈阳杂技团提出了辞职。这3人早在2002年就与沈阳杂技团签订了为期3年的聘任合同,3人属未到合同期满即向原单位提出辞职。
据原告沈阳杂技团的律师在庭上陈述:“4人离职的原因是因为辽宁省歌舞团正在组建辽宁省杂技团,4人辞职是为了去辽宁省杂技团工作。这期间,宋某以即将组建的辽宁省杂技团团长的身份,曾邀请过沈阳杂技团的一些杂技演员加盟。”
高额索赔诉至法院
沈阳杂技团认为宋的做法不当,于今年年初向沈阳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仲裁委员会判令宋某承担给杂技团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05万元,未来市场损失50万元,知识产权流失、无形资产价值贬值造成的损失68万元,合计223万元的赔偿。
与此同时,还要求仲裁委员会判令吴某、闫某、关某承担给原告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共48万元。
今年3月23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但裁决结果没有让原告沈阳杂技团满意,随后,沈阳杂技团决定向法院提出诉讼,并将辽宁省歌舞团作为连带责任人,一并告上法庭。激烈辩论择日再审
庭上,双方就宋某是不是给原告造成了223万元的损失;原告是不是欠被告的工资、采暖费、养老、医疗等保险;原告和第一被告宋某是不是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注明了保密义务;辽宁歌舞团是不是在这起诉讼中负有连带责任;宋某等人是不是与原告存在违约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庭审到中午结束,法庭宣布择日开庭继续审理此案,并要求双方在此期间继续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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