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北京市正在着手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及措施,对于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通过行政许可向民众索贿受贿的;以及违反法定程序、条件或不履行行政职能的三类行为,将被严肃查处。 北京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开始,就把行政许可实施问责制作为一项主要和重要的制度建设来抓,可以说是正对其路。我们知道,《行政许可法》是一部减少和规范行政许可的法律,也是一部严格约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形象地说就是它规定了许多“不利于”行政机关的制度措施。 由于《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不利”,这就与多年来一些行政机关的习惯做法发生冲突,所以,客观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会自觉或者不自觉抵触和违背这些规定。例如,行政机关不能在法定条件之外增设自定条件,会使一些行政机关失去多年来的“权威”;不允许行政机关设立行政许可的收费,肯定会使一些行政机关丧失许多经济利益和经费来源;行政许可实施要求公开条件和期限等,会使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失去捞取好处的机会。对于这些触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规定、制度,在实际贯彻执行中是会遇到这样或者那样的理由阻碍的。如果我们今天看不到这一点,对于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行政阻碍”没有清醒的估计和高度的重视,我们将来肯定会为此付出更大的代价。 如何消除这种可能发生的“行政阻碍”呢?办法是多方面的,措施也是长期的。但北京的做法确实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可以效仿的方向,这就是加强行政许可责任,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问责制,从责任追究方面入手来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类法治建设的经验和历史告诉我们,对包括行政权力在内的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责任制度和责任后果从来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执法不严,往往与违法不究有关,没有责任追究,就不会有严格的执法和守法,没有责任及其追究的法律就不是“务实”的法律和法律制度。 加强行政许可责任,还应当注意几个问题。一是要从制度建设入手,大力加强问责制的制度建设。要建章立制,各级政府和各个行政机关都要把有关责任和追究责任的制度建立起来,或者进一步完善,使之更严密和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另外,既然要问责,就要有问责的机构和问责的具体程序和措施,谁来问?怎样问?这些问题必须进行扎扎实实落实和建设,否则就会成为空话。而且,要真真正正地进行责任追究,对于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做到违法必究。 既要究行为,也要究行为人,既要究事,也要究制度。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没有一点一滴的纠偏和责任追究,就不会有稳固坚实的制度体系。 □本报特约评论员杨小君(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相关报道见昨日本报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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