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降低农用化肥流通费用,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根据农用化肥流通体制发展和改革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6月30日发出通知,要求凡具有农用化肥合法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经铁路运输列入《实行铁路优惠运价的农用化肥品种目录》的农用化肥,均执行农用化肥优惠运价。货主只要出具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合法生产、经营资格,即可享受农用化肥运价优惠,不需再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农用化肥优惠运价执行中不受地域范围限制。具有合法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在全国范围内运输列入《目录》的农用化肥,均应执行农用化肥优惠运价。
上述措施自2004年7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