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玲
6月24日,国内最大的一起民事索赔案在天津海事法院开庭审理。天津海洋局、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以及天津、河北等地渔民协会共10个诉讼主体,向因原油泄漏造成渤海污染的马耳他籍油轮塔斯曼海号索赔共计1.7亿元。这既是我国最大的一起民事索赔案,也是最大一起由于生态破坏引起的索赔案,涉及自然人1600多人。
2002年11月23日凌晨4时左右,马耳他籍“塔斯曼海”油轮与中国沿海船舶“顺凯1号”在天津海域发生碰撞,造成“塔”轮所载原油泄漏。随后几小时,海洋环境监测大队发现该轮所泄漏的原油在海风作用下已形成一条长宽约数公里的溢油漂流带。
11月28日,天津市海洋局率先向天津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肇事“塔斯曼海”轮进行财产保全,并责令其提供1500万美元的担保。此后,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渔民协会和汉沽区营城镇赵卫宗等15名养殖户,也分别提出扣船申请,并分别要求其提供1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及1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法院经审查后,依法将“塔斯曼海”轮扣押。
天津海洋局、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天津北塘渔民协会、东沽渔民协会等民间团体于2002年12月向“塔”轮提起索赔诉讼,随后索赔团体上升为8个,包括渤海湾周边河北、山东等地的渔民协会。经过将近两年的准备,天津海事法院于2004年6月24日开庭审理此案。
在正式庭审前,被告“塔斯曼海”轮的律师突然提出,本案自始不能成立,渔民协会没有资格参与诉讼。因为渔民协会只是当地渔民的自发组织,其目的是协调、组织渔业生产,遭受损失的是渔民,而非渔民协会,其无权起诉,并造成了重复索赔。
天津海事法院认定,渔民协会是渔民的自发组织,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提出诉讼。天津海事法院院长李柏华说,渔民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环境利益,这是法制观念的进步。
在10个诉讼主体中,最大一起诉讼请求是天津海洋局共向“塔斯曼海”轮提出9000万元的索赔。记者采访了天津海洋局海洋保护处处长张士其。他说,这是依据《海洋保护法》和有关部门溢油的评估报告,对于原油泄漏先期对海洋的直接影响和后期不可估量的影响的共同索赔。海洋局维护的是国家生态利益。
在庭审中,作为证人,国家海洋局北海监测中心的专家提出,观测数据表明,原油泄漏发生十几个小时后,在观测范围内,海面存油量还达200吨以上。
专家指出,尽管一段时间后,泄漏的原油可能会在海面上消失,但却已发生乳化,和生物残骸、泥沙粘在一起沉入海底并扩散。石油是烃类物质,稳定、不易被降解,含有毒素,对鱼、卵、浮游生物、植物都有伤害。
嘉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天津律师协会海商法业务委员会主任方国庆律师,是天津市海洋局的代理律师。方律师曾向记者介绍说,恢复期海洋生态环境损失,主要指在溢油后至已经采取恢复措施使环境恢复至原貌这段时间所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失。计算此损失的方法是:首先,参考国际上13位科学家的研究成果,计算出此次受影响海域生态环境总价值为10.16亿美元;然后假定海水中原油在1个月内自净(事实上几乎不可能),确定海水的恢复时间是1个月,并假定潮滩和沉积物的恢复工期为1年(事实上可能更长);最后取相应的折算率进行计算,最终确定恢复期海洋生态环境损失为766.79万人民币。同时,环境修复的费用初步计算将达60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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