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审计署发布《关于媒体报道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审计情况的说明》指出,有关“披露隐蔽工程质量问题是审计部门为了‘表功’的言论是不负责任的”,该声明还透露:妄说“表功”者已受到批评教育(《中国青年报》7月1日)。
对一个问题有不同看法是正常的。我不同意有关的“表功”之说,但是我捍卫这些人说话的权利。有关当事人只因为接受媒体采访发表个人看法就被责,令人心寒。笔者认为,公务员也有发表不同看法的权利,任何人发表看法的权利都应得到保护。
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建设管理局对李进问责的理由是:“我局未授权李进同志接受任何媒体采访,他的电话回答存在错误认识,是不负责的个人言行。”我的疑问是:既然是个人言行,那么衡量“个人言行”的标准应该是国家法律,单位凭什么剥夺一个人发表自己看法的权利呢?
公务员也是人,他们也有就有关问题发表自己看法的权利,在非职务行为中他们也不是必须受制于单位的统一意志。我们在读外电时经常看到这样的报道:据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官员透露……读到这样的新闻,我们就知道这是个人意见,而不是单位的意见。作为受众,我们只有感谢这些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官员给我们提供信息,而绝对不会要求有关的单位对其进行问责(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公务员发表相关个人意见,对于保障我们的知情权很有益处。从李进同志的讲话中,我们了解到一些审计报告中没有的内容。是对是错,我们姑妄听之,兼听则明对于我们形成正确的判断并没有坏处。相反,如果公务员只能按单位的意志发表看法,那对于我们社会才是一种灾难:它使得单位与社会之间形成了一道铁幕,只有一个声音讲话,令社会无法对单位进行有效的监督。
笔者认为,一个团体如果用于行善,其起的作用将远甚于个人;但是一个团体如果用于作恶,其起的作用也远甚于个人。为了防止团体作恶的可能,我们必须鼓励团体的成员发表与团体不同的看法,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对团体进行更有效的监督。
公务员因言得咎的事实也提醒我们:媒体在报道有关新闻的时候,要重视对信息来源的保护,除非万不得已不能暴露提供信息者的姓名,也要多学习国外媒体“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官员称”的做法,毕竟当公务员们无论对错,只能按单位意志发言时,首先受损的就是媒体。
总之,笔者认为,强令团体成员只能遵循团体的意志、按团体的授权讲话,否则就会被责,并不符合于人性,也不符合于我们社会的需要。公务员也不应由于以个人身分发言而得咎,任何人发表自己看法的权利都应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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