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就“动用中国奥委会资金”一事体育总局有关人士答本报问》的报道后,始终没有明白它想说什么:即,国家体育总局动用中国奥委会资金究竟是对的还是错的?是“合纪”的呢还是“违纪”的?多看了几遍后才明白,它“动用”(审计署用的是“挪用”)的只是“中国奥委会市场开发长期积累的部分资金作为自筹资金建职工住宅的资金补充(1.09亿元,占总集资的1/3)”,于是,他们的“逻辑”就出来了,既是奥委会自己的“辛苦钱”,自己爱怎么用就这么用,想用多少就可用多少,其他人就“尊口免开”了,至于审计署的审计定的“挪用”之结论嘛,在全国一片好评浪潮声中,现在还不能“说三道四”……
看来,体育总局的这篇《答问》是用心良苦,正如一位网友指出的:“这恐怕是中国的文化了。请问中国公和私的区别在哪里?几乎所有单位都以公的名义在搞创收,而所得的收益却都以单位领导私的实质在分肥。可以说几乎所有的单位,无不如此。政府可以以审批和卖地分肥,高校可以发文凭分肥,园林部门可以任意把某块地圈起来牟利。所有这些都是以公的形式在操作,有理有据,可利益却大大地进入了私的包里!”
从性质上说,“中国奥委会市场开发长期积累的部分资金”是“公款”,既是“公款”就有使用“公款”的“游戏规则”,任何领导都不能违背这一“游戏规则”,不能想给谁盖什么房子就盖什么房子,想给谁发多少奖金、补贴就发多少奖金、补贴,不按“游戏规则”办事,几个领导人一嘀咕,就要将它用来为“有功人员”(哪个单位、哪个部门没有有功人员?难道都可以用公款为他们建房?)去“谋利”,说得好听一点,是“动用”,说得不好听一点,就是“集体私分”,一些网友说得好:“国体总局与国奥委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你们的经费包括工资福利办公训练等,应该是由财政全部供给。那你们利用国体总局和国奥委的垄断优势取得的“市场开发收入”应该归财政,收支两条线你们无权动用。”更何况,国家明确规定,1999年后就不准福利分房了,体育总局有什么特殊理由违背国家这样的大政策?更何况,你们“动用”的是1.09亿这样大的一笔“公款”,按“游戏规则”,它又经过哪一级主管机构批准的啊?!你们的胆子是不是太大点了?
中国奥委会市场开发所得主要的确是来自“无形资产”的“开发”,然而请你们不要忘掉了,这个“无形资产”中又凝聚了多少全中国人民的集体的心血啊!若没有全国人民拼死拼活的奋争,就凭你们这几个人,不是低看了你们,这“无形资产”也是没有几个钱可值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个靠“无形资产”“开发”来的钱也是全国老百姓与你们一起挣的“公款”,亦是不能随随便便就能“动用”(“挪用”)的。
最让人受不了的是国家体育总局《答问》中的这样一句话,“为了避免造成对备战、参加雅典奥运会和筹备2008年奥运会的负面影响……”好一个“负面影响”!这顶帽子够大的了,然而管用吗?自己不认真检查反而使用猪八戒式的“倒打一耙”。其实,谁都知道,国家体育局所“犯的事”与中国奥运代表团出征绝对是两码事,一提国家体育局所“犯的事”就对中国奥运代表团出征产生“负面影响”,这是什么年代了,还用这样的逻辑!
我还有这样一个“没有根据的推测”:若是将所分房子和所发奖金、补贴之“明细”公布出来的话,恐怕问题的性质还要“更上一层楼”了,当然,这仅仅是一个“没有根据的推测”,但愿不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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