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记者朱滨 通讯员涂莉吴政喜实习生李盈盈钱培叶美媛李靓桢)《国家赔偿法》颁布10周年来,虽然武汉国家赔偿金额支出高达338万元,但武汉司法机关主动赔偿积极性严重欠缺。这是记者昨日从市中院召开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10周年的座谈会上获悉的。
参加会议的单位包括市人大、政法委等执法监督管理机构,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家安全局等与国家赔偿有关的机关。
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家赔偿法》首次规定了国家司法机关“错抓”、“错捕”、“错判”行为,要给当事人予以赔偿,是我国的人权保障大法。
我市1995年6月成立的市中院赔偿委员会,截至今年6月30日止,共计受理各类司法赔偿案件153件,审结149件。决定赔偿的案件有74件,即“获赔率”占总数近一半。
考虑自身社会形象
司法机关主动赔偿的少
昨日座谈会上,市检察院阮副检察长分析,司法机关在面临国家赔偿案件时,考虑公民人权的同时,还会考虑案件作出赔偿决定后,将会带来的一系列社会效果,以及自身的社会形象。
市中院一组统计数字印证了以上观点。据统计,10年来市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38件赔偿案件中,决定不予赔偿的就有37件,但市中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后维持不赔决定的只有6件,撤销和改变检察机关的不赔决定,而决定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有26件,其他处理的有5件。武汉市公安机关作出决定的10件赔偿案件中,经市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后,撤销和改变原决定的有8件。
“家丑不外扬”
国家赔偿也“私了”
按《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
昨日,参加会议的市财政局某负责人透露一惊人现象:武汉某司法机关居然几年内没有向财政局申请国家赔偿金“报销”。难道这个单位几年都没有出现“错案”?该名负责人称这一现象“不正常”。他说“报销过多肯定不是好事,没有报销就有问题了”,其真正原因就是这个单位自行采取了“暗赔”方式“私了”了。忍痛割爱“私了”目的只在于考虑到“家丑不可外扬”。
法院赔偿最多
还将继续上升
据统计,在赔偿义务机关中法院赔偿最多,其比例还将继续上升,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分居其后。
在149件赔偿案件中,法院共有57件,占总数38%。法院、检察院共同赔偿的有15件,占10%。检察机关48件,占33%,公安机关15件,占10%。
法院赔偿案件最多的原因,一是由于法院审判业务面宽,在国家赔偿层面上相对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其赔偿范围也宽。二是国家赔偿法在规定义务机关时实行“后置原则”,即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则多由法院单独赔偿或与检察机关共同赔偿。另外,自2002年起,最高法院规定由审监庭负责赔偿案件,加上“赔偿请求告知制度”的建立,法院赔偿案件还将继续上升。
规定赔偿标准偏低
索赔与实际获赔反差大
在昨天的会上,与会代表还提出,《国家赔偿法》实施10年来,暴露出“该确认的不确认、该赔的不赔、该执行的不执行”等问题。除赔偿义务机关自身原因外,国家赔偿法本身也有缺陷。如赔偿范围狭窄,赔偿程序不尽合理,尤其是赔偿标准偏低等。
例如,发生在武汉的“吴鹤声8年冤狱案”,其提出283万元的国家赔偿,虽然最后市中院给予了《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武汉最高数额的赔偿13万。
被“错捕错判”的李国平,也有同样的遭遇向市中院、市检察院申请180万元赔偿,最后实际获赔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