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福建省周宁县公安局副局长强暴被害少女案重罪轻判的原周宁县法院刑庭庭长阮经钟,因徇私枉法罪近日被福建省霞浦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至2月间,被告人阮经钟在担任周宁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陈长春强奸、妨害作证一案审判长时,在认定陈长春强奸、妨害作证的罪名成立的前提下,因徇私情,在量刑时,明知陈长春具有身为公安局副局长兼刑警大队大队长,强奸刑事案件被害人,并致使被害人出走,案发后长期潜逃,归案后又不认罪,主观恶性深,社会影响坏等酌定从重情节。为达到对陈长春轻判的目的,将“本案实施暴力不明显,在被害人叫喊疼痛时未继续实施奸淫”作为酌定从轻理由,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确定妨害作证罪刑罚时,对陈长春妨害作证罪的加重情节和司法工作人员犯罪的法定从重情节未作认定,提出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提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的量刑意见,成为合议庭的最终意见。同时,在向审委会汇报该案时,阮经钟极力、反复强调可以轻判,可以判起点刑,以误导审判委员会委员。由于该院审判委员会在讨论该案时,未正确履行职责,作出了同意合议庭定罪量刑意见的结论。
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本报对此作了独家披露,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专门作了批示。3月23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了改判,以陈长春犯强奸罪、犯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终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随后,周宁县法院院长被免职,分管副院长受处分,一审主审法官阮经钟被刑拘。
霞浦县法院认定,被告人阮经钟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接受同在周宁县法院工作的陈长春之妻的宴请和礼品,在审理陈长春强奸、妨害作证案时,故意违背法律,对陈重罪轻判,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获悉阮经钟被判刑后,陷入经济困境的阮家人情绪激动,宣称要“全家集体自杀”。为了“帮助挽救这个困难的家庭,解除阮经钟的后顾之忧”,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全市两级法院干警发出了“倡议书”。“倡议书”介绍了阮家的困难情况:“原周宁县法院刑庭庭长阮经钟系独生子,其父78岁,长年生病,生活不能自理;其妻系下岗工人;大女儿14岁,是精神病患者;小儿子年仅4岁。家庭生活仅靠阮经钟一人工资收入维持”。阮被判刑后,其家庭惟一的经济来源断绝,父亲的赡养、妻儿的生活均无着落。当地法院倡议干警们伸出援助之手,慷慨解囊,奉献爱心。目前捐款活动正在进行中。(记者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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