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索赔38万元
5岁云儿因此患上外伤性白内障家长索赔38万元,法院判幼儿园赔偿3万余元
本报讯 (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何倩丽) 午睡时间,幼儿园有个女孩还不睡,正在写字的老师刚想管教,没想到手中的笔竟无意中被甩了出去,居然径直飞向幼女的眼睛……一场家长与幼儿园的官司由此被甩出。
事发:圆珠笔飞向幼女眼
5岁的云儿在白云区一间幼儿园就读,2003年4月14日中午,正是午睡时间,园内静悄悄的,值班的刘老师正背对着孩子们在批改作业。这时,云儿突然起来打闹,刘老师听到后自然地将圆珠笔插入笔帽,右手握住笔帽一端,转过身要批评云儿,而手中的笔在转身时从笔帽中飞脱,恰巧在这时候,云儿突然从床上起身,一切都是那么巧合,飞脱的笔正巧扎中云儿的眼睛,紧接着就是一声惨叫。
后果:眼成白内障索赔38万
当天下午5时,云儿被送到中山眼科医院进行治疗。当她的爸爸赶到医院的时候,云儿一边哭一边对爸爸说:“老师把笔扎到我眼睛里了。”经中山眼科医院诊断为:眼球穿通伤,角膜穿通伤,外伤性白内障,其后又进行了“右眼二期人工晶体植入术”,2003年8月7日,拆线之后,云儿经诊断为右眼散光,视力仅为0.3,经鉴定为伤残十级。
昨天还是水灵灵的大眼睛今天就成了弱视,有医生还称要佩戴眼镜到70岁,云儿的父亲心疼之余更不满足幼儿园付出的一些医疗费用,上庭索赔包括30万元精神损失费在内共计38万元。
园方:是意外事故并非故意
在庭上,幼儿园方面辩称,事情的起因并非由幼儿园引起的,幼儿园的老师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圆珠笔从手中飞脱纯属偶然,即使幼儿园尽最大的注意仍难以预见圆珠笔的飞脱,而且刘老师当时背对云儿,云儿的受伤只是一次意外事故。因此,他们拒绝赔偿精神损失,同时认为其他费用过高。
判决:幼儿园赔偿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老师在履行管理职务过程中,未能尽注意安全的义务致原告受伤,不管怎么样,都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精神损失也是合理的。又因她是幼儿园的雇请教师,且是在履行职务中侵权,故其赔偿责任应由幼儿园承担。法院调查了实际的损失和开销后,最后判决幼儿园要赔偿云儿包括1万元精神损失在内共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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