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狄菲/报道
本报讯 2004年3月3日,船营区人民检察院对吉林市中百商厦“2·15”特大火灾犯罪嫌疑人于红新等7人批准逮捕。6月1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责任性质,决定对7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第一被告人于红新
公诉理由:涉嫌失火罪
公诉机关认为:吉林市中百商厦对吸烟等明火的管理中规定,员工不许在工作期间到仓库等存在火灾隐患的地方吸烟。但犯罪嫌疑人于红新在明知此项规定的同时,在工作期间将烟头扔在仓库重地,使没有熄灭的烟头引燃仓库中的易燃物品,并导致此次特大火灾。公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于红新犯罪事实清楚,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依据《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应处于红新失火罪。
原中百商厦总经理刘文建
公诉理由: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
公诉机关认为:作为原吉林市中百商厦的法人代表,刘文建对事件负有直接责任。此外,在事故发生之前,相关部门已经对该商厦下达了关于仓库违章建筑的责任整改通知书,其中第8条明确指出该单位仓库存在火灾隐患,应予以拆除,但中百商厦一直未能执行,依据相关规定,刘文建应承担消防责任事故罪。
原中百商厦副总经理赵平
公诉理由: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
公诉机关认为:吉林市中百商厦副总经理赵平对事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相关规定,赵平应承担消防责任事故罪。
原中百商厦消防科科长马春平
公诉理由: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
公诉机关认为:马春平的工作范围包括防火、安全、防盗等,在其收到消防部门下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后,在向该商厦总经理刘文建汇报时,汇报了其中第8条,但事后没有对整改通知书的具体内容进行复查复检,根据相关规定,公诉人认为,马春平对此次火灾应承担消防责任事故罪。
原中百商厦保卫科消防员李爱民
公诉理由: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公诉机关认为:事发当天李爱民没有尽其职责、及时发现隐患,依据相关规定,李应承担消防责任事故罪。
6月末,经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研究决定,李爱民的消防责任事故罪变更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原中百商厦消保科副科长陈忠
公诉理由: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公诉机关认为,事发当天陈忠擅离岗位,没有及时疏散群众,负有一定责任,按照相关规定,陈忠应承担重大责任事故罪。
原中百商厦保卫科干事曹明君
公诉理由: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公诉机关认为,曹明君擅自离开值班室,未对消防监控系统进行监控,违反机关企业团体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制定的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而且未能有效组织群众进行疏散,因此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于红新所量刑的失火罪属于过失犯罪的一种,最高刑期为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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