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坚持“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认真履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
二、按照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办事快捷的标准,全面加强药监系统队伍建设,强化大局意识、依法行政意识、创新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
三、实行限时服务、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和责任追究制。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审核工作一经受理,均在10个工作日办结;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筹建审批,一经受理在30个工作日办结;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验收审批、换证审批,一经受理在15个工作日办结;危重病人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核发,申报材料合格随报随办。监管相对人来局机关办事,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事,要做到急事急办,办得快、办得好,一般情况下当天予以明确答复;需要请示领导研究决定的事,最迟不超过3天。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答复的,及时予以说明情况。
四、及时做好药品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保证举报电话畅通(举报电话:3686001、3686110),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与举报,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五、严格执行国家药品标准和实验操作规程,检测方法、依据及检测数据不受任何非正常因素的影响,保证检验结果的科学、公正、准确。监督抽验不收取任何费用。委托检验、报批检验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2003]213号文规定。对送检单位样品的技术资料、检验数据等严格保密。
六、对工作人员严格要求,在执行公务活动中,严格执行全省药监系统公务人员廉政守则,即不准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滥用行政审批、检查检验、稽查等监管职权;不准以言代法、随意执法或提出与执法监督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准以收代罚、以罚代法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和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不准以任何理由对监管相对人进行刁难和打击报复;不准以任何形式干扰正常的执法监督和包庇纵容监管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不准以任何名义索取和收受监管相对人的钱物或让其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在执法监督活动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馈赠、宴请和营业性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被监管单位中兼职或从事相关代理、中介活动;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及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不准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单位和个人荣誉及利益。
七、为保证以上承诺的贯彻落实,市药监局纪检监察室受理违反承诺的投诉举报,并于收到投诉举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查办结果。
投诉举报电话:3686082 3686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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