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底,邯郸成安县农民林某某收到了省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书,这是当年省院赔偿委员会的第6号赔偿决定,决定由有关部门支付林某某191932.92元的国家赔偿金,理由是林某某曾被错误地羁押、逮捕长达3879天。
林某某是成安县柏寺营东岳固村人,1989年4月25日,他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0日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1990年10月6日,原邯郸地区中院作出判决,认定他犯故意杀人罪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林不服,提起上诉。后此案几经周折。1999年11月20日,成安县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林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基本事实不清,基本证据不足”,宣告其无罪。
2001年林某某以错捕为由向有关部门提请国家赔偿,并于2004年初获得全部赔偿。
林某某能够得到赔偿的直接法律依据是1994年5月12日颁布、1995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国家赔偿法,可是如果他的全部遭遇发生在1995年以前,他很可能什么都得不到,因为当时还没有一部能够如此支持他的法律保障他得到这样的赔偿。
有林某某同样遭遇的人们应该记住1994年5月12日这一天和1995年开始实施的国家赔偿法的这一年。
法行10年记忆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材料显示,1995年至2003年,河北省各级法院共审结国家赔偿案件417件,决定赔偿的案件172件,赔偿金额共计457.327万元。
"10年的事实证明,通过严格执法,大胆实践,依法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我们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正义与公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甄树清说。
从人民法院的角度看,赔偿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新领域。甄树清告诉记者,1998年以前,国家赔偿法由于是新出台的法律,尚未深入人心,河北省的赔偿案件很少。但在此后的几年中,由于这部法律逐渐为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认同,以及各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不懈的努力,赔偿案件的申报数量和审结数量都在逐年递增。
"1995年河北全省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只有1件,而1998年到2001年间,全省各级法院受理的案件数达到了226件,其中仅2001年一年就受理了90件,加上旧存,几乎等于上三年受理案件的总和,2003年全省审结的案件数量更是达到了103件。"甄树清认为,受理赔偿案件逐年加速度增加,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反映出河北的国家赔偿工作有了一定的进步,这部法律为更多的人所知晓,这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在10年的国家赔偿工作中,河北省高院和各中级法院受理并妥善处理了大量国家赔偿案件,其中有一批典型案件。甄树清说,秦皇岛的刘晶晶案、唐山的付文山案、沧州的陈凤龙案等国家赔偿案件,由于法院赔偿委员会的积极工作,严格依法作出了赔偿决定,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03年审结了宋某某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依法决定给予合法合理的国家赔偿,使他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犯后,及时有效地得到恢复。当年12月12日,宋某某给赔偿委员会写了致敬信,表示个人的诚心感谢。
"今年是我们执行国家赔偿法的第九个年头,5月12日又是国家赔偿法颁布10周年的纪念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袁瑞玲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回顾10年的国家赔偿工作实践,我们法院的赔偿机构完成了从一无所有到逐步建立健全的发展过程。2002年以来,对赔偿机构和人员的配置又进行了相应的充实和调整,同时,审判方式的改革也在逐步摸索之中,我们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的听证程序收到了很好的实际效果,大大增强了赔偿审判的透明度,保护了申请人对证据的知情权,也提高了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在全国范围内比较,我们的工作做得不是最好的,而且还有相当的差距,但是我们一直在努力做得更好,逐步赶上先进,争取后来居上。"袁瑞玲说。
法立保障人本
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是人们参与政治共同体最初始的愿望和要求,也是人们接受并拥护国家管理和约束的基本条件。而在现实中,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在事实上实现绝对不发生侵犯国民权利的事件。当国民权利受到侵犯以后是否能及时有效得到恢复,可以作为一个国家是否存在充分的民主和法制的试金石,这也是一个宪政或民主国家必须作出的承诺。
在对社会管理的过程中,国家给公民造成合法权益的损害,如果这种损害由受损害者个人承担,就意味着让他们付出特别的牺牲,承受本应由全社会承担的负担,本身就是对社会正义的极大的侵害。
站在这样的高度考虑问题和认识问题,就会发现,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包括国家赔偿制度在内的有效的权利救济制度,写着公民权利的宪法就会变成一张废纸,如果公民的的权利受到侵犯后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恢复,那就是对人的价值的极大鞭挞,对人的尊严的极大亵渎,对人的基本权利的极大蔑视。
1994年5月12日,全国人大通过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正式开始施行。
有关人士认为,国家赔偿责任的立法化、司法化,是一个国家政治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群体走向文明、民主、进步的表现。“国家机关违法侵权要承担赔偿责任,是国家赔偿法将它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和行为,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国家赔偿制度不仅是人的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而且是公民享有基本权利的保障。国家赔偿法是兑现宪法保护公民权的庄严承诺,是国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免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的一道坚固防线。
“我们国家的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人身自由、生命、健康、财产等多种个人权利,当个人的权利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后,国家赔偿法对公民的各项权利的恢复要求都有相应的具体条款,保障其权利及时有效的恢复。”
“作为一个公民,如果合法的个人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犯,你完全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其给予有效的恢复。”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袁瑞玲介绍,申请国家赔偿首先要明确一些相关常识,“国家赔偿实际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行政赔偿适用行政诉讼法,由法院行政审判厅审理,国家赔偿法第二章对行政赔偿的范围也有明确的规定。我们所讲的国家赔偿主要是司法赔偿。”
袁瑞玲强调,申请司法赔偿必须经过先行确认,也就是赔偿义务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就请求人提出的某一司法行为是否违法、侵权并造成损害的事实进行审查,审查的结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作出。
“确认工作完成以后,赔偿申请人就可以向具体的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的请求,填写的相关内容可以咨询法院或者律师,但必须要在司法侵犯行为被确认的两年内提出请求。”
法路更兼风雨
上月,新华社的报道披露,江西省乐平市农民程明清入狱265天后被无罪释放。为讨回公道,他申请国家赔偿,却在案情和证据没有任何改变的情况下,被当地执法机关重新起诉,最终被定罪,而导致程明清被定罪的直接原因据说就是他提出了国家赔偿。
"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使公民权益在受到损害后得到及时有效的恢复是国家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的基本职能。"甄树清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出了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明确政治文明要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共同、全面发展。
"作为司法机关,未来要做的工作很多。"袁瑞玲告诉记者,国家赔偿这一块起步虽晚,但是工作人员相应的任务却比其他工作更重,困难问题也相对较多。
"目前公民的维权意识和法制观念已经逐步加强,这对我们法院开展国家赔偿工作是一件好事,同时也意味着更大的责任。"袁瑞玲说,"各级法院对赔偿工作要充分地重视,要坚决杜绝不负责任、不管不问的冷漠心理和怕麻烦、怕困难的畏难情绪。"
"保障赔偿申诉人的诉权,重点是确认和立案,杜绝一推了之的做法。"甄树清认为,各级法院应当首先理顺关系,明确责任分工,各法院主管院长应注意协调和衔接赔偿案件的确认、立案、审理等各个环节,赔偿委员会也要主动加强与法院内各部门的沟通和配合,不让任何环节出问题。
据介绍,为提高赔偿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计划在下半年举办一期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培训班,对基层理赔小组主要成员及中级法院赔偿办公室人员进行一次专业培训,以提高人员队伍的实际工作水平,确保我省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本报实习生闫海生 本报记者刘学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