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手观念转变是关键
刘民学(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控申处副处长):赔偿法刚开始实施的时候,检察院作为执法机关,碰上国家赔偿,总会尽量找理由,不去赔偿;如果赔偿了,感觉搞错了一样,面子上过不去。
近年来,人们的赔偿观念有了较大转变。只要是干事,就有可能有错,只有不办案才不会有错案发生。应该说,国家赔偿更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民主化和法制化进程。当然,检察机关正在完善制度,努力减少错案和质量不高案件的发生。
记者:涉及检察机关的国家赔偿情况怎样?
刘民学:去年检察机关立案审查国家赔偿60多起,有一部分作出赔偿决定。
记者:都能赔偿到位吗?
刘民学:观念转变,尤其是一把手观念的转变,是办理赔偿案件的关键。
检察机关的赔偿工作量在逐年增加。我们了解的情况,比较快的赔偿几天就能到位。有两三件可能拖延得比较长,大部分都能赔偿到位。
有些赔偿不能到位,是因为渠道不顺畅造成困难,比如经费紧张。国家赔偿基层检察院遇到的比较多,赔偿金要靠地方财政,如果经费紧张,就可能拖延一段时间。
也有个别的会久拖不执行,主要原因可能是对原案在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上存在不同看法,有抵触情绪;另外还有终止执行的情形。
国家赔偿工作尤为重要
记者:在执法过程中,如果公安机关出现“错拘”行为,成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之一,应该如何正确对待赔偿申请人的申请和赔偿委员会的决定?
张旭华(河北省公安厅法制处副处长):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责和应尽义务,对于赔偿申请人的国家赔偿申请要求,公安机关应该认真对待,及时做好相应的赔偿确认、赔偿标准的计算和赔偿方式的确定,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恢复。
国家赔偿工作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同等重要,都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际上这项工作甚至更为重要,因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正是国家司法机关。对于法院赔偿委员会的正常工作,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公安部门应该积极配合,使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公民得到相应赔偿。
记者:你认为目前赔偿义务机关存在的不愿对赔偿申请人进行赔偿的根源是什么?
张旭华:因为“错拘、错捕、错判”等行为给公民造成了实际损失,在各个司法机关都是要追究相应工作人员的责任,所以一些具体承办案件的工作人员处于个人利益的考虑,为了不使个人的工资、福利、晋升晋级受到影响,会采取一些不正常的手段阻挠赔偿程序的进行;而司法机关的一些领导为了保护本单位的形象和威信,也会作出一些不利于赔偿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这主要是传统观念和官僚作风在起作用。
制度有利于国家赔偿工作
秦建国(秦皇岛市中级法院副院长赔偿委员会主任):1995年以来,秦皇岛市各级法院共审结国家赔偿案件34起,决定赔偿的22起,决定赔偿的金额总计68.92万元。1998年以前,全市各级法院受理的赔偿案件很少,现在基本稳定在每年4起到5起。
记者:作为河北省最早实行听证制度的中级法院,目前这项制度在秦皇岛中院进展得如何?
秦建国:按照省高院的安排,秦皇岛中院从2002年初开始试行听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这项制度目前已经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在具体的细节操作上我们也获得了一些经验。应该说,该制度的实行收到了相当良好的效果,它有利于赔偿申请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案件进展情况的了解,也使我们赔偿审判机关的工作受一定的监督,增加了司法活动的透明度,体现了公正司法,受到赔偿申请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好评。
律师介入的意义
记者:在公民申请国家赔偿过程中,律师对赔偿申请人能够起到哪些有益的作用呢?
张金龙(律师):由于大多数公民的法律专业知识有限,同时很少接触司法机关及具体的司法程序,所以在申请国家赔偿过程中,可以聘请律师。
在案件的每一个具体环节中,律师可以发挥掌握的法律知识和司法活动经验,帮助赔偿申请人应对整个国家赔偿程序。在赔偿确认、赔偿审判、赔偿方式、赔偿标准计算等多个环节,帮助申请人做好证据的准备、申请书的书写、审判的应答等工作。
国家赔偿还要走较长的路
赵某(原省人大常委):我看到一篇文章针对云南一起拒付赔偿金的案子,尖锐地指出“在一些地方官眼里,国家赔偿成了一项有损自己颜面的面子工程”。我想恐怕河北也难免有类似情况。
张江河(法学博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制精神的重要原则,国家赔偿法的颁布一是实现了“权利绝对论向权利相对论”的转化,二是实现了“权利万能论向权利限能论”的转化。
以前国家权利是至高无上的,不容公民有任何质疑,而国家赔偿法则承认国家也可能出现错误,是相对正确而不是绝对正确的,国家机关包括司法机关有错误,也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从而改正错误。
董士银(石家庄市振头一街居民)
1955年,在那特定的年代,我因无意的几句话,被定反革命罪,1979年出狱,1981年平反。
我从18岁入狱,过了24年监狱生活,石家庄市中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分3次给了我700块钱,后来落实政策又给500,共1200元。这就是我24年冤狱换来的“国家赔偿”,当时还是挺欣慰的,因为那时候没有什么赔偿法。如果赶在这年代,赔我几十万也不止。社会在进步,法制也在逐步健全。(本报实习生闫海生 本报记者刘学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