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刘瑞川
1994年5月12日由全国人大颁布的《国家赔偿法》,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是一件大事,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十年后的今天,当经历了时间的推移、历史的检验,回顾我们一路的艰难跋涉,又一次深切地感受到,这部法律制度的颁布实施,确实是我们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在我国社会文明史上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长期以来,在传统观念影响下,对于国家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违法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缺乏有效可行的保障机制来恢复和弥补被侵权人的权利。遭受侵害的当事人不知道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没有一条光明、可靠的渠道来支持这种保护。《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从根本上扭转了这种状况。在强调国家利益、政权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同时,重视了对公民个体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把坚持依法办事、尊重人的基本权利重重地写进了对国家机关执法工作的要求,写进每个中国公民的内心,也写进了中国社会文明发展的历史。通过及时弥补遭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侵害的人的必要损失的形式,纠正和制约国家机关的错误执法行为,完善和健全民主与法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国家赔偿制度的稳固建立,国家赔偿责任制度的立法化、司法化,不可否认地成为我们国家政治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社会走向文明、民主、进步的重要表现。
在我们全省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十年中,人民法院担纲重任、力排干扰、克服困难,做出了突出、重要的贡献。全省历年来赔偿审判案件的数字记载有力地表明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工作逐年渐显成效,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十年来,共决定457.327万元的赔偿金,足以说明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决定中得到了有力的保护。
任何一部优秀的法律制度的最终贯彻落实,都会经历一个相当艰难的过程。国家赔偿的道路依旧困难而曲折。司法环境的不尽如人意;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国家赔偿法律知识还有待于提高和加强;赔偿程序规定过于简约;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决定执行措施无强制力保障;执行率偏低,都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许多困扰。但是历史的责任不容忽视,面对着这样一部有着时代意义的重要法律,我们别无选择,只有坚定信心,克服各种困难,大胆探索、积极进取,努力开创我省国家赔偿工作的新局面。
我们期望,在全社会成员国家赔偿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各国家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司法环境不断改善,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严肃履行人权的司法保护义务,行使好法律赋予的国家赔偿案件的最终决定权的大好形势下,随着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将会促使我省的社会政治生活、民主法制建设走进更加光明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