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诉讼收费行为的意见》,明确诉讼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规定困难群众申请司法救助的条件和方法,确保真正实现司法为民。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审判任务的变化,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已经难以保证法院办案经费的需要,一些基层法院出现了额外收取邮寄、出车等费用的情况。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广泛征求社会各届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诉讼收费行为的意见》,统一全市两级人民法院的诉讼收费行为。
7月1日起实施的《意见》中规定:市、县两级法院严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外再收取邮寄、出车、文印等费用;严禁以接受赞助等方式变相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先执行再向被执行人收取执行实支费。《意见》中详细规定了11类申请司法救助的主要对象,如当事人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的;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农村“五保户”、贫困户的;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当事人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均可以在提供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证明后,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以确保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对于违反该《意见》的,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批评教育、限期纠正,直至依照党、政纪条规予以纪律处分。
中院还向社会公开了举报电话,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文/王妍 谭晓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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