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根据消费者的反映,并经过咨询调查后,昨日,市消协正式公布了商品房市场中存在的四大霸王条款。市消协也邀请了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市法院、市仲裁委以及企业和消费者代表,举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点评座谈会,对这四大格式条款(霸王条款)逐一进行了点评。
霸王条款 促销宣传不作为承诺依据
一些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在其广告、宣传资料(或模型、售楼书或其他载体)上均注明“仅供消费者参考,不作为承诺依据,所有细节以政府最终批准的法律文件及双方约定为准”等字样。
点评意见: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若有违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在面临这种宣传时也应以认真谨慎心理对待,不要轻易相信,而应以法律文件为准,同时尽量将宣传资料作为合同附件。
霸王条款 认购定金有去无回
消费者在购房时,开发商常常要求消费者签订《认购书》、《认购协议》之类的东西,即由开发商事前准备好格式合同,就消费者所选定的房屋位置、面积、单价等内容进行简单约定。其核心是要求消费者必须交纳几千至上万元的定金,并限定在短时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而签订《认购协议》之前,开发商往往不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等相关资料,使消费者无从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定金也往往有去无回。
点评意见:在签订《认购协议书》前,部分经营者未提供《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作参考,使消费者不能全面了解自己交付定金的担保内容。正式签约时,由于已交定金,迫于不退定金的压力,消费者往往只能委曲求全,签订不平等的格式条款。
霸王条款 减免责任双倍返还变一倍
某公司在认购书中规定:“在未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若因出售方的原因致使该物业不能出售时,出售方需在十天内退还认购方所付定金。”
点评意见:按法律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该公司自制不公平条款,利用消费者无经验、不了解法律规定的实情,将《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抛在一边,欺诈消费者,应当视为是无效条款。
霸王条款 面积误差规定侵犯购房者权益
某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甲方所售商品房面积与产权监理机关实测面积差异在±1%(含本数)至±3%以内,按实测面积结算房款;差异超过±3%(含本数),乙方按下列第二种情况(合同继续履行,双方约定多退少补)办理。”
点评意见:房屋面积出现误差时,选择退房、要求赔偿、据实结算等是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消费者应当特别注意合同中这种权利的约定。开发商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使消费者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被迫签约,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是典型的显失公平条款。
本报记者刘浏 实习生杨莹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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