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消息 日前,成都市锦江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因中巴司机的操作不当、致使乘客头部受伤死亡的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法院最后宣判,负有责任的中巴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6万余元。 据悉,2003年9月16日7时许,死者李云修在四川省双流县中和镇乘上由吴富荣驾驶、华阳汽车站所有的川A-D2643号营运客车。当客车行驶到成都市锦江区琉璃乡包江桥村时,见路边有人,司机吴富荣认为是乘客,便突然向路边变更汽车行驶方向,并采取刹车措施。这时,只听见“啊”的一声后,接着便是身体在车内摔倒的声音。吴富荣赶紧停车查看,发现乘客李云修头部受伤。见情况严重,吴富荣立即将乘客李云修送至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此后,经医院鉴定,乘客李云修系左枕部受到巨大钝性暴力作用,造成颅脑广泛损伤而死亡的。 锦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云修登上由吴富荣驾驶、华阳汽车站所有的营运客车时,就已与被告建立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吴富荣是被告华阳汽车站用于公路旅客运输经营汽车的驾驶员,其进行公路旅客运输系履行工作任务的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的规定,作为承运人的被告华阳汽车站,不能提交证据证实本案有上述条款规定的免责条件存在的证据,因此应对李云修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受伤而导致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华阳汽车站赔偿死者家属即原告各种费用16余万元。 锦法 四川新闻网实习记者 苏俊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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