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阳实习生李杰琼)利用案件当事人提供的温度计,对室内温度进行测量并做出公证。昨天,西城法院认定西城第二公证处自行测量温度的行为无效。
去年,毛戈平培训学校因拖欠白金园旅馆18间房的租金被告上法庭。对此,培训学校的理由是,旅馆的供暖温度太低。为了证明这一点,该校于当年11月8日晚邀请西城第二公证处的两名公证员对租住房间的室温进行测量,并委派学校人员拍摄了整个过程。次日,公证处出具证明:旅馆出租屋的室温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温度。
对此,旅馆方面表示,公证处测量温度时使用的是培训学校提供的温度计,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培训学校自己拍摄录像带的行为无法保证公正。但这一异议提出后,遭到西城司法局的驳回。随即,白金园旅馆将西城司法局告到法院。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对室内温度的测量行为不属于证据保全的业务范畴。因此,公证人员不应该参与具体的温度测量。此外,公证处使用的测量仪器并未经过质量检测部门的检测,所以得出的数据缺乏客观性。基于同样的原因,录像带也缺乏客观性。最终,判决宣布撤销这一公证书。
那么,温度官司中应如何取证呢?市公证员协会的王士刚会长表示,在取证过程中,公证处应该聘请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员进行测温,并对此过程进行法律意义上的证据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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