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水洗冒充干洗等问题应以洗衣费的2倍赔偿
本报讯(记者边丽娟实习生刘振领)昨天,记者从市洗染行业协会了解到,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洗染行业经营行为,公正、合理地解决洗染行业的消费争议,市洗染业协会制定了《石家庄市洗染行业消费争议解决办法》。
该办法规定,洗染行业实行统一的取衣凭证,并作为解决消费争议的依据之一。经营者采用的洗涤方式,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并在洗衣凭证上注明。经营者在接收消费者穿用过的衣物时,衣领、衣袖、裤角、膝盖等易磨损部位已严重磨损的,应在洗衣凭证上注明。因未标明而造成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衣物上的污渍,经营者应当在取衣凭证上注明,对于洗涤后仍留有的污渍,且在取衣凭证上事先没有注明的,应退还洗衣费的50%,或重新洗涤。
消费者送洗衣物逾期不取的,超过保管期15天,每件衣物每天加收0.5元;半年以上,经营者不负安全保管责任;经营者逾期不给的,也应以每天每件0.5元给消费者赔偿。干洗店无干洗设备,或使用假冒伪劣设备、水洗冒充干洗,经营者应以洗衣费的2倍进行赔偿。如发生洗涤事故,应按衣物原价赔偿。消费者持高档、名牌、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贵重衣物,可与经营者书面约定采取特殊精洗服务,保值精洗费不得超过消费者报价的10%。未约定保值精洗的衣物,按普通衣物洗涤处理。
经营者由于管理不善,或操作不慎等原因,造成衣物损坏、损伤、遗失及其它事故应当负责理赔。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须进行赔偿的,可直接与经营者或通过洗染行业协会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也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或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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