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开县井喷事故庭审进入第二天。上午9时30分,庭审继续开始。由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数量庞大,内容丰富,仅出示这些证据就需要10个小时以上。为了争取15日结束举证工作,法庭决定连夜审理此案,以便使16日按预定计划进入法庭辩论阶段。(综合新华网7月15日报道)
据了解,开县井喷事故庭审时间预计是3天时间,对于这样一件在全国造成很大影响的案件,从快审理是应当和必要的。可是,为了赶计划,就连夜加班“开庭”,虽然法官和检察官们的“敬业”精神让人感动和敬佩,但我觉得这种“连夜审案”的庭审方式是违法的,其实质就是一种变相的刑讯逼供,不仅不值得宣扬,而且“连夜审案”的成果,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甚至还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审讯时间是有严格的限制的,根据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这样规定不仅限于公安侦查阶段,对检察、审判阶段同样适用。从报道中我们可以得知,15日的开庭时间是9时30分,即使是两次吃饭时间按2小时计算(从报道中吃饭时间没这么长),那么到夜时24时,15日这次庭审“净”的审讯时间也超过了12个小时。我认为人民法院这种不准被告人睡觉、休息的连续审理案件的方式,已经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应当是一种变相的刑讯逼供,这种庭审方式与我们一直倡导的文明司法精神是格格不入的。
就开县井喷事故案件来说,人民法院希望通过3天的开庭审理尽快给全国人民一个交代,这种目的是好的。可是,法院在庭审时,把本来需要几天才能进行完的程序“压缩”到3天来完成,以至于不得不在庭审中使用“连夜审理”的方式,则暴露了人民法院为了“从快”,以至于让手段服从目的,以及对刑讯逼供的“形式”和危害性认识不足的“顽疾”。不可否认,“连夜审理”的方式可以提高效率的目的,但是,作为人民法院则必须要强调按程序办案,讲究“程序正义”,因为没有程序正义的效率是损害司法公正的,毫无意义。所以,对于开县井喷事故案件的被告人来说,他们可能犯了罪,但他们仍有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这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因此,对这些被告人的审理,哪怕是不能“从快”,哪怕是不能按计划时间结束,也必须坚持规范的法律程序。
所以,我觉得人民法院为了赶时间,就对开县井喷事故案件进行“连夜审理”,这不是个小问题,因为这种庭审方式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刑讯逼供,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纠正,在程序上确保把开县井喷事故案件办成“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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