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开小差乘客摔死 车站担责赔偿16余万元 (2004-7-20 2:46:43) 四川新闻网-四川工人日报讯
因中巴司机的不当操作,致使乘客头部受伤死亡。日前,为警示所有中巴公司和驾驶员提高安全意识,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并判决该中巴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6万余元。
2003年9月16日7时许,乘客李云修在四川省双流县中和镇乘上由吴富荣驾驶的华阳汽车站川AD2643号营运客车。当客车行驶到成都市锦江区琉璃乡包江桥村时,吴将路边站着的行人误认为乘客,便突然向路边变更汽车行驶方向,并开始刹车。李不备,顿时“砰”地摔倒在车厢内。吴闻声停车查看,发现李头部受伤出血,吴立即将李送至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抢救。但李因左枕部受到巨大钝性暴力作用,造成颅脑广泛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李云修登上被告吴富荣驾驶的被告华阳汽车站的营运客车时,就已与被告建立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吴富荣只是被告华阳汽车站用于公路旅客运输经营汽车的驾驶员,其进行公路旅客运输只是履行工作任务的行为。作为承运人的被告华阳汽车站,不能提交证据证实本案有免责的情形存在,就应对李云修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受伤而导致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最终判决被告华阳汽车站赔偿死者家属即原告各种费用16余万元。(锦法本报记者颜琨)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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