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女友欢心,家住济南的小李不惜借款为其购买了手机和轿车,却没想到女友没过多久就向自己提出了分手,并拒绝退还小李为其购买的手机和轿车。不得已,小李只好将自己昔日的女友告上了法庭。近日,天桥区法院对这起特别的“恋爱纠纷”作出了判决。
家住济南的小李和女友张某谈恋爱差不多一年多时间。一年来,小李想方设法讨得女友欢心,并不惜借款为女友买了手机和轿车。但3个月前,张某却告诉他要与他分手,两人从此没有任何关系。小李非常伤心,但更让他伤心的是,他给女友买的手机和轿车要不回来。女友坚持说手机和轿车是小李自愿赠予的,赠予的财产怎么能收回呢,而且都已经登记在她的名下,并以此为由拒不返还。
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小李无奈之下只得将昔日女友告上法庭,要求张某支付给他手机款和轿车款共计164000元。
天桥区法院受理了这起特别的纠纷。经审理法院查实,原、被告在恋爱期间一同去购买汽车,所买之车虽然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实际付款人为原告。法院认为,原告用大额钱款支付购车款并将该车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行为,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予,即原告馈赠财产给被告以使双方保持恋爱关系,并最终结婚。被告接受了该财产应视为其接受了附加的条件。后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所附保持恋爱关系并最终结婚的条件无法成就,被告作为受赠一方,继续占有汽车和手机的法律依据已经消失。原告坚持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和手机款,理由正当。据此,法院于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张某将汽车和手机返还给原告。
本报记者 田连锋 通讯员 田强 郭怡
送“定情物”还要悠着点
为讨女友欢心,小李出手真可谓“大方”。不过,小李最终之所以能赢回轿车,真还得归功于我国民法关于附加条件赠予行为的规定。
所谓附加条件的赠予行为,是指赠与行为在当事人所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赠予行为有效;当条件不成就时,其效力便消失,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
此案或可为那些热恋中的年轻人提个醒:送定情物最好不要太大方了,特别是要提防个别人借恋爱关系或者以恋爱、婚姻为诱饵勒索或者变相勒索财物。毕竟,感情不是靠钱就能买到的。(记者田连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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