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21日电 《违犯现役军官职务任免纪律的处理规定》已经中央军委批准,以总政治部、军委纪委的名义颁布施行。
据解放军报报道,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纪检部负责人介绍说,2002年1月4日,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职务任免条例》(简称《任免条例》),对军官职务任免的原则、程序、标准和条件作了明确规范,使军队干部任免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同时,为保证《任免条例》的贯彻落实,对军官职务任免纪律与监督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但从实践看,由于在军官职务任免纪律方面禁止性规范多,惩戒性规定少,使得一些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和处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任免条例》的贯彻执行。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犯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军队贯彻执行应当标准更高、要求更严。因此,有必要从军队实际出发,制定一个与《任免条例》相配套,内容具体、操作性较强的违犯任免纪律的处理规定,为依法开展军官职务任免工作提供纪律保证。
总政治部干部部、纪检部负责人介绍说,《违犯现役军官职务任免纪律的处理规定》(简称《处理规定》)有三方面主要特点:
一是体现了依法从严治军方针。《处理规定》对违反《任免条例》规定的“八个不得”和“四个责任”的行为,设定了具体的处分条件和量纪标准。考虑到军队所担负的职能和任务,对严重违犯军官职务任免纪律的行为,规定了比较重的处分,以增强教育惩戒作用,强化遵纪守法意识。
二是突出了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处理规定》把领导干部作为重点对象进行监督检查,在违犯任免纪律的十七项具体处分中,有十一项的责任主体是领导干部。在量纪标准设置上,也加大了对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力度。
三是力求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处理规定》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干部选拔任用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注意区分不同情况,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对一般违纪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较重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这样,既可以比较好地发挥《处理规定》的教育警示作用,也便于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把握和执行。(赛宗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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