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摇头丸属于何种毒品?运输假毒品被判刑的依据是什么?就此,记者采访了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杨润津。
据介绍,摇头丸实际上是一种舶来毒品,国外将摇头丸称作“俱乐部毒品”,其吸服往往与“娱乐消遣”紧密相关,吸服场所多集中在“迪厅”、“卡拉ok包房”等处。当前,国内发现的摇头丸种类较多。
针对田某运输假摇头丸的行为,杨润津介绍说,《刑法》第347条规定:运输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4月20日《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运输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7条等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情形。案件中,被告人田某虽然对所运输的“摇头丸”的真假并不知晓,但其具有运输毒品的犯罪动机,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其运输毒品有假,是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的,所以田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运输毒品罪(未遂)。而田某所运输的摇头丸属于“苯丙胺类毒品”,且数量多达440余克,所以对其行为应该在上述《刑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量刑,同时充分考虑行为人的未遂情节,依法减轻判处。(吴阿娟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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