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外地男子瞅准公交车靠站开门的瞬间,扯下徐女士脖子上的金项链逃之夭夭。歹徒就在众人的眼皮底下溜之大吉。这条价值数千元、有着非同寻常意义的金项链被劫,令徐女士心痛不已。她觉得,当时公交车驾驶员的无动于衷是歹徒能轻易得手的一个重要因素。年已花甲的她和儿子一起打起了有生以来的第一场官司。昨天下午,长宁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歹徒从车门逃走
事情发生在今年6月11日上午,徐女士乘上709路无人售票车回航华四村的家,当时车上乘客并不多。大约10时10分左右,车行至航华一村站时,坐在前面的一个男子突然起身走到她面前,就在车门打开的一刹那,一把抓住她脖子上的金项链。徐女士本能地用手护住脖子并大声呼救,可周围没有一个人上前相助。不过几秒钟,歹徒得手后一溜烟从开着的车门逃走了。尽管徐女士一路追赶,半路还得到一个民警和联防队员相助,歹徒还是没了踪影。案件至今未被侦破。
脖子被抓破、精神受了惊吓倒是其次,最令徐女士不安的是,这条价值4000元的金项链和坠子是丈夫在他们结婚25周年和徐女士50岁生日时赠送的信物,有着特别的纪念意义。思来想去,徐女士决定向709路公交车所在的巴士四汽公司讨个说法,要求赔偿6000元。
昨天庭审时,双方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是否有过错等方面存在极大分歧。
司机是否有过错
徐女士一方认为,被害人与歹徒在车上拉扯的时间持续了数秒钟,在这同时徐女士大声呼叫,驾驶员只是回头看了看,并没有及时关上车门,导致歹徒夺门而逃。原告律师出示了一份当时同乘一辆车乘客徐先生的书面证词:“她(徐女士)叫喊并和那个人争夺,令人气愤的是司机只是朝这边看了一眼,摇了摇头……我觉得司机实在不应该这样……”
巴士四汽的代理人陈先生是公司负责行车管理的,他认为当时车子是刚刚停靠在车站上,正常开门上下客时发生了抢劫。徐女士的惊叫声使得司机本能地回头观察周围情况,就在这时歹徒和徐女士先后跑下车。即便当时关上车门,歹徒也已逃下车去。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
是否构成合同关系
徐女士的代理律师说,乘客买票上车后即与公交公司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有义务将乘客及时、安全送达目的地。《合同法》规定,旅客随身携带物品发生毁损灭失的,承运人若有过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这起案件中,司机的职务行为代表了公交公司,他明知徐女士遭受抢劫却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阻止,存在明显过失。因此,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对方能证明自己已尽义务方可免责。
巴士四汽在答辩状中提出,709路是无人售票车,车上备有车票,但徐女士始终未提供有效的乘车凭证。《合同法》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因此双方并未构成客运合同关系。
案件不日将继续审理。本报记者 袁玮
案例一:去年11月12日,市民何先生因在公交车上制止盗窃行为,遭到歹徒殴打,当时司售人员未加阻止,也没报警。事后,何先生将宝山巴士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2万余元。后经法院调解,巴士公司同意按合同违约责任赔偿何先生8000余元,并一次性补偿8000余元。
案例二:去年12月,辽宁省葫芦岛市的赵女士乘坐公交车时,发现包里的200元钱和手机被偷。她要求司机直接把车开到公安局,但遭到其他顾客反对。司机最后以不能耽误其他乘客为由拒绝了赵女士的要求。
气愤不已的赵女士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法官审理后认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赵女士财务被盗属遇险情况,司机应当把汽车开到公安局。没有这样做是有过错的,因此判决公交公司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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