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英译名为China Youth Association for Network Development,缩写为CYAND。(以下简称“青网协”)。
第二条 青网协是从事互联网工作、青少年工作或其他相关工作的组织和优秀个人自愿联合结成的全国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青网协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社会道德,在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青网协的基本任务是:在青少年中宣传、推广和普及网络技术和知识,开展各类计算机网络培训和竞赛活动,促进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要求的青少年人才的成长;借助社会各方面力量,针对互联网对青少年的影响以及青少年对互联网发展的作用,积极开展调查和研究,帮助青少年正确理解和使用互联网,推荐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发挥共青团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组织开展各成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青少年互联网络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网络环境。
第四条 青网协的上级主管单位为共青团中央,青网协在国家民政部登记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 青网协的办公地址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28号英特公寓B座21C。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青网协的业务范围:
(一)在青少年中宣传、推广和普及网络技术和知识,开展各类计算机网络培训和竞赛活动;
(二)开展青少年互联网络理论学习和技术交流活动,促进青少年互联网络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借助社会力量,共同帮助青少年正确理解和使用互联网,向青少年推荐健康的网络产品;
(四)发挥共青团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组织开展各成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网络环境;
(五)开展国际间交流合作,促进中国青少年互联网络理论、应用水平与国际领先水平的接轨,促进中外青少年通过互联网开展交流;
(六)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青网协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青网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承认和拥护青网协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青网协,愿意支持协会工作;
(三)单位会员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与互联网行业或青少年事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四)个人会员是在网络或青少年工作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的知名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批准后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青网协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青网协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接受青网协提供的服务;
(四)对青网协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青网协的章程;
(二)认真执行青网协的决议;
(三)完成青网协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及时反映青网协研究范围内有关情况,提供相应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青网协,并交回会员证。
青网协会员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违反青网协章程,理事会将根据情况给以警告或撤消会员资格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青网协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青网协章程;
(二)推选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青网协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青网协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青网协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会议决议生效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适当提前或延迟会期。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青网协开展日常工作,并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吸收新会员及会员除名事项;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青网协各机构制定计划,开展工作;
(九)制定青网协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召开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会议决议生效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青网协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向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召开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会议决议生效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青网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二)在网络或青少年工作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其它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青网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共青团中央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
第二十六条 青网协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青网协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青网协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青网协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八条 青网协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青网协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有关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青网协的经费来源主要为: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政府拨款及社会各方面的赞助和捐款;
(三)资金利息;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正当方式筹款。
第三十条 青网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青网协经费应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青网协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青网协建立完整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并接受上级主管单位的审计。
第三十三条 青网协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分别由专人担任。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青网协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机构的审计。来源于社会捐赠的资产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青网协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共青团中央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青网协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青网协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的发放,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青网协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 青网协修改的章程,应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共青团中央审查同意,并报经民政部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青网协由于完结的宗旨出现而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自动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青网协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共青团中央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青网协终止前,须在共青团中央的指导下进行清算,处理债权债务及有关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和工作。
第四十三条 青网协经共青团中央报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青网协在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共青团中央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青网协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青网协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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