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昨(20)日获悉,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已对程连、叶华春、卢世强、张志国、黄开云故意伤害全国人大代表、全国知名企业总裁、宜宾市政协委员王国春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处程连有期徒刑3年;判处叶华春有期徒刑2年6个月,撤销原判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的缓刑部分(2003年11月28日,叶华春因犯盗窃罪被该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卢世强有期徒刑2年;判处张志国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判处黄开云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欲攀老总
程连为达到结识宜宾五粮液集团公司总裁王国春为自己谋取利益的目的,萌发了制造交通纠纷的恶念。她邀约张志国参与此事,并带张志国到王国春住处和停车处指认王国春及其驾驶的小车,要张志国物色人员参与此事,答应事成之后给2000元报酬。程连准备了作案工具自行车。张志国邀约黄开云并介绍给程连,程要黄再找两个人,黄又找到文吉汉(另案处理)和卢世强。
故意撞车
2月23日早晨7时许,程连、黄开云、卢世强在宜宾市东楼街会合后,程连对各人进行了分工。8时许,王国春自驾车至宜宾市丝绸街与东楼街交叉路口时,黄开云假装横穿马路从车前走过,使汽车减速,卢世强借机推着自行车向王国春驾驶的汽车左侧撞去并假装倒地。
王国春立即停车询问,将卢世强扶起,黄开云诈称是卢世强的老板责问王是怎样开车的,意欲扩大事态。路过此处的宜宾市财政局干部见状,安排单位职工将卢世强送到医院检查,程连乘机上前插话。
当日上午11时许,程连与黄开云等人见面后,埋怨未将事情办好,称自己还没和王国春搭上话,要黄等人以卢世强被撞伤需进一步治疗为由,当天下午再与王发生争执,待王下车后,打王。
张志国向黄开云提出要将程的事办好。当日下午,黄开云电话告知卢世强自己有事,让卢去办此事。当晚,卢找到叶华春帮忙。
殴打老总
2月24日16时许,程连、卢世强、叶华春、文吉汉在刘臣街会合后,程连再次对各人进行了分工。17时许,王国春驾驶车经过宜宾市丝绸街与东楼街交叉路口时,卢世强以头天被撞伤为由将王国春的车拦下,文吉汉假称系卢的朋友质问王,双方争执起来,程连乘机上前劝解。文吉汉向王国春打去,卢世强也殴打王国春,过路群众上前阻止,叶华春将群众推开,并一拳向王的右脑部打去,王随即倒地。程连冲进人群,佯装劝架,卢世强等人假意踢打程连后逃离现场。
王国春被他人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王国春因外伤致右耳挫伤,前庭震荡属轻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
五人获刑
翠屏区法院认为,程连、叶华春、卢世强、张志国、黄开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程连起组织、指挥作用,叶华春直接致被害人轻伤,二人是本案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或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志国、黄开云邀约同案,传授犯意,卢世强参与殴打,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本案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卢世强刑满释放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叶华春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据此,翠屏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侯昌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