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四川法制报讯
笔者昨(20)获悉,崇州市法院把法庭设在了该市看守所里,对一起较为特殊的离婚案件开庭审理并作出了宣判。
丈夫起诉离婚妻子状告重婚
家住崇州市崇阳镇北郊的陈文洋、尹思琴夫妇曾经是对恩爱夫妻,生育一女一儿。1994年元月,陈与一李姓女子“网起”后,尹起诉要求离婚。因陈写下保证,表示痛改前非,断绝与李的来往,妻子原谅了丈夫,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平静的日子没过多久,因双方多次发生冲突,尹不得不痛别子女离家出走。
同年5月,陈以妻子对其不信任,两人无法相处为由起诉离婚,而尹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经双方亲友劝说,陈撤回了离婚起诉。2个月后,尹却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陈重婚的法律责任。在审理中,尹又申请撤回了自诉。
1997年1月,在分居两年半后,感到夫妻感情已破裂的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尹答辩称夫妻感情尚好,二人分居生活,系陈的过错造成,坚决不同意离婚。法庭审理后,认为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原告存在一定过错,遂判决不准他们离婚。但尹却对认定其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决部分不服,向成都中院提出上诉,经成都中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丈夫构成重婚罪妻子索赔三万元
从1994年5月起,这对夫妻即分居生活,1997年后,双方已互不往来,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就这样一直维持到现在。1998年8月后,陈与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今年2月,陈文洋又第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分居长达10年的妻子离婚。接到起诉书副本的尹思琴,当即聘请律师调查收集陈与李重婚的证据,并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其重婚的刑事责任。在离婚答辩中,尹要求索赔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
4月20日,法院对尹思琴提起的自诉重婚案,依法作出了判决,以重婚罪判处陈文洋有期徒刑1年8个月。宣判后,陈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看守所开庭审理离婚案
陈文洋虽然因重婚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其合法的民事权益仍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考虑到他们的实际情况,法院决定将法庭设在看守所,审理这起重婚犯提起的离婚案。
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离婚均无异议,因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存在分歧,而无法达成离婚协议。原、被告的儿女到庭表示愿意随父亲生活,要求母亲给付抚养费。同时,他们申请的3位证人到庭作了证。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很少发言,主要由双方的代理人在陈述、辩论。
法庭经过评议后,作出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由原告陈文洋给付被告尹思琴精神损害赔偿费1万元。同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也作出了处理。
(当事人名系化名)(向明宋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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