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前夕,国务院继2002年10月和2003年2月分两批取消和调整1300项行政审批项目后,再次决定取消和调整495项行政审批项目。至此,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已达国务院各部门审批项目总数的近一半。
人们在拍手称快之时,也不免会产生这样的疑虑,这么多被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会不会卷土重来,出现“回潮”呢?因为人们对近年来一些地方机构精简和权力下放后又出现“强力反弹”的情形记忆犹新。毋庸讳言,要防止被削减的行政审批事项“复辟回潮”,首先必须依靠法律制度来维护行政许可改革的成果。制定行政许可法,对于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有重要的意义。
但我们也要看到仅靠法律来规范行政许可事项膨胀的趋势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国内行政审批过多、过滥所表现的制度性缺陷,是与政府机构臃肿、繁杂及行政管理权限过宽过泛且重叠互为因果的。有一个“衙门”就得有事管,于是就想方设法为自己设定权力,划分“势力范围”。因此,行政许可改革更应与精简机构和转变职能结合起来进行。行政机构总是要以某种方式行使职能,而设定许可事项又是他们惯用的“杀手锏”。值得注意的是,在政府机构改革中,一些被撤销的机构将审批权“转移”给某些行业协会之类的机构,则可能产生比“换汤不换药”更糟的局面。因为行业协会不属于政府行政机构,审批不当时,当事人甚至连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都被剥夺了。
当前,贯彻《行政许可法》各地、各部门所进行的行政许可改革尽管目的相同,但力度与内容却存在着差异。如果不加以重视和克服,就有可能各行其是,有悖于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也难以适应加入世贸后的要求。
改革行政许可制度,制度创新是根本。行政许可制度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内容:一是对取消的审批项目,要建立后续监管制度。行政许可改革,减少审批事项,并非弱化政府宏观管理和行业管理,也不是一减了之,放任自流,而是要改变政府宏观调控的方式、方法和手段,更好地实现政府监管职能。因此对取消的审批事项应研究新的管理方法,积极运用监管、检查、备案等管理手段,加强后续监管;二是对保留的许可事项,要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管理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三是对需要调整的许可事项,要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纳入规范化管理。(稿源:人民日报)(作者:吴学安)(编辑:徐志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