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昨(22)日获悉,广元市市中区警察曾浩因玩忽职守、致犯罪嫌疑人逃跑跳楼身亡,已被广元市中级法院裁定维持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
少年跳楼身亡
2003年3月2日下午,曾浩受安排将因寻衅滋事被留置的周郁(未成年人)带至派出所二楼刑侦一组办公室询问,见周郁头后部剃有一个蜘蛛网发型,认为有点“匪”,便给周郁戴上手铐,后经询问周郁得知周这几天没洗澡后,又将周郁右手铐环解开让其脱光衣服,以检查其身上有无血迹、伤痕。
周郁在曾浩检查完后趁其不备跑出办公室,从阳台上跳到隔壁院内停车棚上逃离。
曾浩和其他民警一路追至原棉纺厂华南宿舍10号楼时,见周郁脚朝外坐在六七层楼梯转角处。经劝说无效,周郁喊了一声:“爸爸,我对不起你们!”即从楼上跳下坠落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
民警失职被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浩明知周郁系年仅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中询问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时,根据调查案件需要,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或老师到场的规定,未通知周郁的家长等人到场,给周郁造成巨大心理压力,造成其逃跑并最后跳楼死亡。
周郁的死亡后果与曾浩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曾浩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张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