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报记者 段 扬 通讯员 严 莉
本报讯北海一酒店开业两年,欠下12家单位债务32万余元,却充当“老赖”拒不还款。北海市海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前日作出判决,清理酒店公司的财产,限期清偿全部债务。
北海市海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北海白海豚酒店公司,是由股东张某、王某于2001年10月10日登记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整体租赁北海建材化工公司的综合楼,装修为白海豚酒店。酒店开业前后,曾先后向北海、柳州等地的11家供货单位和个人购买床单、毛毯等床上用品,以及肉、油、蛋和蔬菜等食品。酒店用脏的床单、桌布等,则交给一家洗衣店清洗。酒店先后欠下这12家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全部债务共计32万余元。酒店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曾经给债主们出具过还款计划,却未能按计划还款。直至酒店因经营不善歇业并于2003年11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亦未能清偿所欠12家债主的32万余元债务。12家债主无奈之中,将白海豚酒店公司及股东张某和王某告上法庭,要求以白海豚酒店公司的财产清偿债务。
此案庭审中,白海豚酒店公司辩称:公司欠12家债主债务属实,但公司已将原租赁经营的白海豚酒店转让出去,所欠债务应由股东承担。张某辩称:由于白海豚酒店已转让给了廖某经营,根据转让合同的约定,所欠债务应由廖某偿还。
法院认为:白海豚酒店公司歇业后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张某、王某作为股东,应依法成立清算组,清理公司债权债务,但两人未能履行清算义务,致使12家债主的债权未能得到清偿而引发纠纷,两人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张某主张白海豚酒店公司已将白海豚酒店经营期间所负的债务转移给了廖某,所欠债务应由廖某清偿,因白海豚酒店公司转移债务没有告知12家债主,且债主们亦表示不同意该债务的转移,因此,张某主张该债务由廖某偿还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北海白海豚酒店公司向12家债主偿还全部债务,张某、王某对白海豚酒店公司承担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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